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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試點分紅權激勵 採取崗位和項目收益方式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4日 0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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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取崗位分紅權和項目收益分紅方式;上市公司及已實施股權激勵企業暫不參與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本報訊 國資委日前下發通知,決定在部分中央企業位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高新技術和院所轉制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擴大試點範圍,並適時探索其他激勵方式。

  此次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的企業主要在13家央企所屬企業中選出。這13家央企是:中核工業集團、中航科技集團、中航科工集團、中航工業集團、中船重工集團、中國電子、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國機集團、機械科學研究總院、中國鋼研、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北京礦冶研究總院、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

  通知明確,分紅權激勵試點企業應滿足三個基本條件:一是註冊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中央企業所屬高新技術企業、院所轉制企業及其他科技創新型企業。上市公司及已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暫不參與分紅權激勵試點。

  二是試點企業應當制訂明確的發展戰略,主業突出、成長性好,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取得積極進展;具有發展所需的關鍵技術、自主知識産權和持續創新能力。

  三是實施崗位分紅權的試點企業近3年研發費用佔企業年銷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發人員人數不低於在崗職工總數的10%。

  試點企業實施分紅權激勵,主要採取崗位分紅權和項目收益分紅兩種方式。試點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進行激勵。

  根據通知,實施崗位分紅權激勵的,實施分紅權激勵期間,企業各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當高於企業試點前3年平均增長水平。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權激勵總額不得高於當年稅後利潤的15%,激勵對象個人崗位分紅權所得不得高於其薪酬水平與崗位分紅之和的40%。離開激勵崗位的激勵對象自離崗當年起,不得享有原崗位分紅權。

  實施項目收益分紅激勵的,激勵對象個人所獲激勵原則上不超過激勵總額的30%。分紅提取比例與産業化項目凈收益增長水平挂鉤。

  通知規定,試點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分紅權激勵。中央企業負責人暫不納入分紅權激勵範圍。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試點企業的分紅權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