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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0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提要:“有關部委正著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根據辦法,價格主管部門將可以對房價進行直接行政調控。一位接近決策層的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按照上述第一種情況,房價有可能被納入價格干預的範疇,但國外尚無此先例。
“有關部委正著手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根據辦法,價格主管部門將可以對房價進行直接行政調控。”近日,一則有關房價干預政策的消息廣為傳播,在“新五條”出臺尚不足兩個月之際,讓業界大呼意外。
上述報道稱,按照 《價格法》規定,普通商品房價格回歸到房改之前的“政府定價”有其合理性。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11月9日)進行多方求證,但住建部、發改委等主管部門均未給予明確答覆。
有觀點認為,預售制度中規定的“一房一價”政策,實際上就是變相的價格干預。而儘管受訪者明確表示對“限價令”的反對,但仍認為,如果房價繼續快速上漲,不排除明年出臺的可能。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在僵持3個月後的今年9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上漲9.1%,環比上漲0.5%。多輪調控後,房價上漲的預期仍然強烈。
法律依據模糊
按照媒體報道,上述辦法的核心內容包括:當房價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省級物價部門有權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銷售價格,如直接限制利潤水平、直接限定銷售價格等。
儘管有質疑者認為,價格干預政策意味著房地産調控退回到計劃經濟時代。但該報道引用一位房地産業內人士的評價稱,按照現行 《價格法》,價格干預完全可做到有法可依。
1997年12月通過的《價格法》規定,在5種情況下,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一位接近決策層的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按照上述第一種情況,房價有可能被納入價格干預的範疇,但國外尚無此先例。
中國房地産經理人聯盟秘書長、華業地産副總裁陳雲峰(微博 博客)則認為,房價不屬於上述範疇,“衣食住行的價格都跟人民生活關係重大,如果要干預,其範圍會很廣。”他説。
據了解,目前我國實施最高限價的範圍主要包括進口商品、個別零售商品、偏遠地區工業品,等等。在住房市場化改革以來,除對政策性住房的利潤率進行限定之外,尚無商品房價格干預的先例。
本報記者還發現,在先後出臺的“國十條”和“新五條”中,僅表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並未明確提及價格干預的手段。
已現變相干預
事實上,在多位受訪的業內人士看來,對房價實行價格干預並非不可能。因為按照住建部規定的預售環節“一房一價”原則,北京等城市事實上已做出變相干預。
今年9月1日起實行的《深圳市房地産市場監管辦法》規定,房地産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的,價格綜合管理部門可對企業給予告誡,嚴重者進行處罰。
更嚴厲的干預政策出自北京。按照北京市11月8日出臺的商品房預售新政,房企在發佈商品房預售信息時,不僅要明確預售價格,還要明確優惠幅度。而從今年5月開始,北京就已停止向高價房發放預售證。
上海易居(博客)房地産研究院綜合研究部部長楊紅旭(微博 博客)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上述規定實際上已相當於價格干預,但“明確優惠幅度”的條款略顯嚴厲。
楊紅旭認為,不排除出臺“限價令”的可能,但執行中不易操作。他表示,在執行中應該是以房管部門為主導,物價部門起到輔助作用。
上述接近決策層的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鋻於商品房的特殊性,如果實施價格干預政策,需要根據區域、項目,甚至戶型的不同,分別進行價格指導,操作流程極為繁瑣,成本很高。
他還認為,即使價格干預政策得以實施,也僅是短期政策,不會成為常態。
反對聲浪仍大
即使對“限價令”的出臺有一定的心理預期,但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受訪者均明確表示出對該政策的反對。
楊紅旭認為,“新五條”剛出臺不足兩月,目前正是政策效果的觀察期,出臺“限價令”的時機過早。他表示,加上各地的限購令,現有的政策力度已經十分嚴厲,短期內不宜再加碼。
陳雲峰指出,在所有商品價格中,房價與股價、金價、利率、通脹等各方的關係最為密切,如果只關注房價而忽略了其他宏觀經濟指標,無疑得不償失。
他認為,如果直接干預價格,就難免矯枉過正,房價應該交給“看不見的手”去調整。
上述接近決策層的人士表示,當前房地産市場的主要問題在於:貨幣流動性大,通脹預期強烈。因此,即使進行價格干預,其效果也十分有限。
楊紅旭則表示,“限價令”應該不會在短期內出臺,截至明年第二季度,如果房價仍然上漲過快,這一政策則可能正式亮相。 (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