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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過期減肥産品 經營者承擔退一賠十責任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8日 10: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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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産品已過有效期仍然出售,買到過期減肥産品的李先生將無證經營者羅某告上法庭,要求羅某退還貨款190元並賠償1900元。近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先生的這一訴訟請求得到法庭的支持。

  明知産品已過有效期仍然出售,買到過期減肥産品的李先生將無證經營者羅某告上法庭,要求羅某退還貨款190元並賠償1900元。近日,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先生的這一訴訟請求得到法庭的支持。

  李先生訴稱,今年4月20日,他在被告處購買了“溶脂8點瘦”和“瘦身配方”減肥産品各一盒,妻子服用該産品後腹瀉不止,經仔細查看,發現兩盒減肥産品均已超過保質期。

  李先生認為,被告銷售過期産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遂要求羅某書面向自己賠禮道歉,退還貨款190元並賠償1900元。

  羅某則向法庭辯稱,原告是明知産品過期而故意購買,目的是借機獲得高額賠償,屬於購買動機不純。而且,減肥産品本身就具有排毒通便的功能,服用後有腹瀉屬於正常反應。糾紛産生後,他在第一時間就答應退貨和賠償,但對方要價太高沒有達成協定。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查明,原告以190元價格購買的兩盒減肥産品,有效期截止日分別為2009年5月17日和2010年3月8日。今年6月17日,因沒有辦理相關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就擅自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告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産品過期而銷售,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構成侵權。原告花錢購買該産品卻無法使用,産生貨款損失,原告據此提出十倍貨款的賠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原告當庭自認其本人並未服用上述減肥産品,沒有遭受人身方面的損害,因此,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