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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證券研究報告不得優先提供給機構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0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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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人員不得身兼分析師和投資顧問兩職

    中國證監會19日發佈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以進一步規範投資諮詢服務。這兩個規定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證券研究報告發佈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公司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同時,同一人員不得同時註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和證券投資顧問。

    公平對待發佈對象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明確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循守法合規、誠實信用和忠實客戶原則;規定了了解客戶、信息揭示、風險提示、服務協議規範、適當服務、客戶回訪、投訴處理、收費管理、業務推廣等關鍵業務環節的規範要求;提出了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要建立健全人員管理、業務制度、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業務留痕等內部管理制度。

    《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確立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循守法合規、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明確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各個環節的規範要求,規定了合規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要求。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要求,客戶應有簽約後悔權,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應當約定客戶可以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解除協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向客戶提供適當的投資建議,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依據,禁止以個人名義向客戶收取顧問服務費用。

    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要公平對待發佈對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或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和人員,也不得優先提供給基金公司、資産管理公司等特定對象。

    建立“隔離墻”

    這位負責人説,製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合規、客觀、專業、審慎,不受外部干涉,署名的證券分析師應當對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研究部門或者子公司,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行為及相關人員進行集中統一管理。

    他表示,證券研究報告發佈日及第二個交易日,公司自營投資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隔離墻制度,防止存在利益衝突的部門及人員利用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謀取不當利益。

    同一人員不得身兼兩職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兩個規定明確,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在發佈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並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同一人員不得同時註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和證券投資顧問。

    他介紹説,從證券投資諮詢基礎制度看,《證券法》明確了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是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兩類法定主體;從證券投資諮詢業態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已經成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提供證券服務的重要方式;從證券投資諮詢領域的現實問題看,利用軟體工具等載體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應當納入監管,證券投資諮詢人員參與媒體證券節目需要進一步規範。

    目前,我國已有88家證券公司、少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形成了近2000人的研究隊伍,每年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近30萬篇。部分證券公司結合證券經紀業務服務的深化,積極探索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形式,建立投資顧問團隊,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正在向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