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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取消返校受阻 留學生狀告深航討説法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1日 12: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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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在加拿大留學的小侯因航班延誤轉機後又碰上航空管制,錯過從北京飛往加拿大多倫多的航班,在北京滯留一週後才趕回學校,又因遲到未分到宿舍,被迫高價在校外租房。為此,他一紙訴狀將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深航)告上法庭。寶安法院一審判決深航賠償小侯5400元。深航不服上訴。近日,市中院對此案開庭二審。

  事件:

  機械故障取消航班

  21歲的小侯在加拿大一所大學留學。去年3月,他通過加拿大航空公司預訂了多倫多往返北京的機票,其中預訂的北京飛回多倫多的機票時間為2009年9月2日下午6時。回到深圳後,他向深航預訂了2009年9月2日中午12時從深圳飛往北京的機票。當天,小侯一早就趕往機場,直到托運行李時,才得知這趟航班因機械故障已經取消,於是迅速辦理改簽手續,改乘中午1時航班飛往北京。誰想,該航班卻因航空管制下午2時40分才起飛,致使小侯最終錯過由北京飛往多倫多的航班。

  小侯通過加拿大航空公司查詢得知,北京飛往加拿大的航班要到9月26日才有座位,可是他9月6日開學,時間倉促緊張,無法拖延等候。抱著僥倖的心態,他住在機場附近,每天去機場查詢有無飛往多倫多的退票,然而7天下來都沒有任何結果。後來,在機場幫助下,他于9月8日從北京飛往香港,搭乘9月9日從香港飛往多倫多的班機,趕赴學校所在地蒙克頓。到校後,又因遲到申請不到學校宿舍,在校外租房,費用大大增加。

  今年寒假,小侯回到深圳後,將深航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深航賠償他實際經濟損失18061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

  判決深航賠償5400元

  今年5月18日,寶安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小侯購得被告機票,雙方建立旅客運輸合同關係。根據《民用航空法》,在發生航班延誤的情況下,旅客有知情權、選擇權和索賠權。航空公司應當及時把延誤的理由、何時能正常起飛告訴旅客。旅客可以選擇退票或選乘其他航班。在航班延誤發生後,航空公司應履行告知義務、補救義務和旅客的損害賠償義務。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誤,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這些因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檢查等等。

  本案涉及深航取消的航班,是機械故障原因,所以深航不能完全免責。深航為小侯辦理改簽手續並支付了504.4元的差價,屬於深航積極採取了補救措施。然而該航班卻因航空管制延誤起飛,致使小侯最終錯過了原定6時北京飛往多倫多的航班,説明補救措施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至於小侯的其他損失,深航依法不予賠償。考慮小侯未提供其往返多倫多的票價,本案酌情由深航賠償5400元。

  原告:

  不差錢只想討個説法

  此案在市中院審理時,遠在加拿大求學的小侯委託律師代為出庭。深航方面也是委託了公司員工出庭參與訴訟。

  深航上訴認為,一審對小侯是否存在損失及損失的數額未查明的情況下就作出判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同時在這一事件中,小侯需轉乘國際航班卻未充分預留時間,自身也存在過錯,一審判決未提起小侯的過錯。

  二審主審法官當庭主持雙方調解,小侯的代理律師表示同意調解,深航的代理人表示須向公司領導請示才能答覆,法官遂宣佈休庭。

  庭後,小侯的媽媽告訴記者:“雖然一審判賠5400元與我們起訴要求的1.8萬餘元差距較大,但我們打這場官司主要是想通過法院的判決討個説法,希望航空公司能充分重視乘客應有的權利,所以一審的判決我們也能接受,沒有提出上訴。”(王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