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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加班費不妨也嘗試“集體協商”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01日 10: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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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國慶,也是十一“黃金周”的第一天,相信有無數出門遠行的遊客,正駕駛著汽車駛向期待許久的旅遊景點,也會有無數渴望團聚的遊子,正在奔向老家那張可能簡陋卻無比溫馨的小窗……但是,同樣也有無數默默的勞動者,由於各種原因,留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為更多歡度節日的人們提供著服務,或為企業的利潤而堅持在流水線旁。

  這個時候,除了向那些犧牲了節日休假的勞動者道一聲辛苦之外,我們也衷心希望他們都能像國家以法律形式承諾的那樣,拿到法定的節日加班費,希望他們的額外勞動,能夠得到應得的補償。

  但事實顯然並不完全順遂人意。根據權威媒體的調查,部分企業仍然以各種手段規避職工的節假日加班費,譬如以購物券代替加班費,或以倒休、存休代替法定假日,以躲避法定加班費等等。這些手段當中,無論是看起來帶有撫慰性質的發放購物券,還是看起來一天換一天的倒休、存休,都在事實上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理當得到制止和糾正。

  必須承認,由於企業性質或服務對象不同,並非所有企業都有能力安排國家法定的長假;依據政策組合而成的“黃金周”,也確實給外貿、施工等企業,帶來工作安排上的難題。因此,在假期安排必要的加班可以理解,職工在體諒企業經營難處的前提下,不會,也不該,以拒絕加班的方式,給企業經營製造難題。

  但這一切的前提,卻是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向加班的職工發放足額的加班費,以補償職工為企業所作的奉獻,否則,就是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侵害。而且必須澄清的是,如果企業試圖以變通的方式代替加班費,必須在徵得職工同意的前提下才可施行,否則同樣是對職工權益的傷害。譬如,即使企業向職工發放的購物券數額接近或等同於職工應得的加班費數額,但如果是不可協商的硬性替代,則依然侵犯了職工的選擇權。因為對於職工來説,可以自由流通的人民幣,才是最可靠的“硬通貨”,其他任何形式的代幣券,其實際價值在發放的那一刻就已經打了折扣;此外,那種以倒休、存休代替節日休假的方式,雖然看起來是一天換一天的“等價交換”,但節日的氛圍、節日的團聚卻是其他日子所無法替代,在沒有徵得職工同意的情況下,由企業單方面規定的倒休、存休方式,都是企業與職工之間強制進行的“不等價交換”。

  因此,如果企業出於經營需要而安排職工加班,必須以國家法律規定的數額向職工發放加班費,而除此之外的任何變通方式,則必須經過與職工協商一致之後才可施行。

  當然,在勞動力整體供大於求的現實中,確實有部分職工不具備獨立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法定加班費的能力和勇氣,否則就可能受到失去工作的威脅,或至少會面對“透明小鞋”的擠壓。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的作用,由工會出面,像與企業進行職工工資集體協商一樣地,與企業進行加班費的集體協商,應該是一個可行的辦法。況且,加班費本來就是廣義的“職工工資”的一部分,工會與企業之間的集體協商中,本來就應該將其包括其中。

  如果工會切實努力維護職工權益,且與企業“協商”得法,其協商的結果甚至可能突破國家法定的加班費數額,譬如那些在“黃金周”日進鬥金的服務業企業,以高於法定數額的加班費鼓勵職工在節日期間努力工作,並非不可能,只看工會如何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