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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退手機需扣5‰折舊費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09: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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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閻先生反映:我於今年3月8日花2750元,在迪信通中科店買了一款摩托羅拉手機,但是聽筒一直有雜音,兩次維修都沒修好。3月15日,給我換了一部新手機,但又有頻繁自動重啟、網絡GPS搜索信號慢、雜音等問題,後來我在摩托羅拉維修點維修過多次,每次維修後總出現新的問題。為了不影響工作,我另買了一部手機,這部手機就閒置了。過了一段時間,我想把這部手機退了(符合退機條件)。經銷商迪信通公司和摩托羅拉客服説,退機要從購機之日起每天扣5‰的折舊費,但我購買的時候從未有人告知我這個規定,從而耽擱了退機的時間,如果我現在退機,只能得到200多元錢。請問退機收折舊費合理嗎?

  回復一:摩托羅拉客服工作人員説,按照手機三包法規定,公司設置的各維修點可對手機進行維修,維修兩次仍有問題,可為客戶開檢測報告單,並提供換新單或退機單,憑單據找經銷商退換貨。退機需要扣除折舊費,至於從購機之日算還是換機之日算需要諮詢經銷商。

  回復二:北京迪信通售後服務工作人員稱,如果消費者符合退機的條件即具備售後維修站開具的退機單,可進行退機。按照國家三包法的相關規定,退機是要扣除每天5‰的折舊費的。如果中間換過新機,三包日期從換新機之日算起,折舊費也從換機之日開始計算。

  回復三:北京市工商管理局12315客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經銷商沒有辦法提供同型號手機而造成消費者退貨,這是不需要消費者承擔任何折舊費的。如果現在消費者符合換貨條件,並且經銷商可以提供同型號手機,但是消費者非要退貨的話,確實需要由消費者承擔5‰手機折舊費,這是國家手機三包法中明確規定的,當時該規定制定的時間比較早(2001年),所以現在就折舊率來講對消費者不是特別合適。折舊率應當從消費者購買手機之日起開始算,如果中途換貨,並且消費者能夠提供換貨記錄單,就應從換機之日開始計算。

  本報記者 聶寬冕 實習記者 田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