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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3日 1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消費網
山東省濟寧市一位消費者日前向記者反映,他在當地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了1萬元的1年期存款業務,到期後去取款時卻發現,不但沒有拿到存款利息,連1萬元本金也被扣去了5.4元。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8月26日,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曹麗娟/圖
山東省濟寧市一位消費者日前向記者反映,他在當地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了1萬元的1年期存款業務,到期後去取款時卻發現,不但沒有拿到存款利息,連1萬元本金也被扣去了5.4元。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8月26日,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儲戶投訴——
存款後被定制短信提醒服務扣錢
家住濟寧市任城區長溝鎮回林村的村民老薛向記者反映,2009年8月,他在長溝郵電支局的郵政儲蓄銀行辦了一筆1萬元存款業務,約定存款期限為1年。今年到期後老薛去取款,結果發現,這1萬元存了1年不僅沒有得到利息,本金也被扣掉了5.4元。
8月26日上午,記者來到長溝郵電支局的郵政儲蓄銀行,工作人員在電腦系統內查詢後告訴記者,老薛在辦理儲蓄業務時,享受了銀行給他提供的短信提醒服務。這項服務的收費標準為3元/月,定制首月免費,成功辦理儲蓄業務後,系統會自動發短信到儲戶留下的手機號碼。若不想定制這項業務,儲戶可以發短信或者到郵政儲蓄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取消,在首月內沒有辦理取消業務,系統就默認為儲戶同意定制這項業務,並開始從賬戶中自動扣費。
記者詢問,辦理存款業務時,儲戶是否可以不選擇定制短信提醒服務?工作人員表示,這是上面統一規定的,現在辦理儲蓄業務都增加了這項服務。
老薛告訴記者,他不知道什麼叫短信提醒服務,當時辦理存款業務時,工作人員沒有告訴他。辦理存款業務後,的確收到過一條短信,他認為可能是垃圾短信,便沒在意這回事。
工作人員稱——
收費是否經物價部門批准不清楚
郵政儲蓄銀行的短信提醒服務3元/月的收費依據何在?長溝郵電支局郵政儲蓄銀行的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只知道系統內有這項收費項目;長溝郵電支局局長杜洪樂也表示,未見過相關收費依據。8月27日,記者就此事來到濟寧市郵政局採訪。該局業務檢查部工作人員劉某提供給記者一份文件——《關於印發山東郵政省內短信平臺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即魯郵政【2008】533號文件。劉某指著該文件的附件中《省內短信平臺業務資費參考標準》一欄告訴記者,短信提醒服務是按照“包月短信,資費參考標準2元/月-3元/月”的規定執行的。至於有沒有物價部門批准的相關文件,劉先生表示不清楚。
根據長溝郵電支局郵政儲蓄銀行工作人員介紹,短信提醒服務是為了保障儲戶賬戶安全而設置的,只要儲戶賬戶有變動,銀行系統就會自動給儲戶發送短信提醒。記者從其提供的賬戶明細表上看到,老薛的結算存摺內,款項共變動了12次,其中包括“短扣”和“利息”兩個變動項目,老薛對此卻表示,未收到過因賬戶變動而發來的短信。長溝郵電支局局長杜洪樂就此解釋,“只有因存款、取款引起的賬戶變動,系統才會給儲戶發提醒短信”。老薛認為,這樣的解釋和該行工作人員的解釋相矛盾,有些牽強。
律師觀點——
若屬強制綁定消費則涉嫌侵權
山東方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斌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郵政儲蓄銀行應該在儲戶辦理儲蓄業務時,明確告知其相關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儲戶有權選擇是否接受銀行提供的服務項目。銀行給消費者強加上某項收費服務,隨後再讓消費者選擇是否接受,從表面上看好像是讓消費者自主選擇,而實質上,消費者在選擇之前,銀行已經搶去了消費者選擇的機會。如果該項服務屬於未明示、未告知可選擇的情況下強制綁定消費,則涉嫌違反了《消法》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宋斌認為,涉及到百姓利益的收費服務,不能僅靠企業內部某項文件規定,應該有物價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文件,若未經上述部門審批,3元/月的短信提醒收費項目涉嫌亂收費。
8月30日,記者接到老薛的電話。他告訴記者,經過記者關注,濟寧市郵儲部門已將1萬元本金完整退還給他,並按照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了225元利息,並向他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