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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進入實戰階段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6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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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首部私募股權投資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昨天正式出臺,意味著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正式進入實戰階段。

  《辦法》規定,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産品的行為。

  《辦法》規定,保險資金只能投資處於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不能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技術含量較低、現金回報較差的企業股權。

  在投資比例上,《辦法》要求,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餘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産,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餘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産的30%;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餘額,不超過該基金髮行規模的20%。

  《辦法》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企業股權,但對投資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凈資産規模等提出了較高的資質要求,且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辦法》要求,可以進行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須具備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産不低於10億元等資質。

  《辦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制定了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股權的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及投資基金的買賣或者清算等。同時規定,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入,也可以採取股權轉債權的方式退出。

  儘管是完全市場化運行,但為了防範風險,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不得借錢投資。如,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了解,保監會將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準,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準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保監會還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

  按照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該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根據保險産品特點、資金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及有關監管規定,合理運用資金,多元化配置資産,分散投資風險。

  從國際市場的經驗來看,保險資金是公認最適合投資于股權投資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優質企業股權是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領域。有關專家認為,《辦法》的出臺,將有助於促進股權投資市場的發展。據了解,目前國壽、平安、人保等保險巨頭均在不動産及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方面準備已久,擁有良好的人員配備和豐富的項目儲備,萬事俱備只欠政策東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