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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獲准投資不動産 嚴禁變身開發商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6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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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首部私募股權投資辦法和保險行業首部完整不動産投資辦法出爐。這意味著險資可名正言順投資房地産和私募股權了。

  昨日,保監會發佈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這是繼8月份《保險資金運用暫行管理辦法》出臺後,第二批出臺的相關操作細則。這兩部辦法充分吸收了國際成熟經驗,並借鑒了國內有關方面的系統思考。

  按照規定,保險機構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産的5%。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産(不含自用性不動産)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産的10%,投資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産的3%;投資不動産及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的賬面餘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産的10%。

  按照二季末45235億總資産計,三季度可以有超過4500億元和2200 億的資金進入不動産和PE 市場,將緩解當前2萬億的保險投資壓力。

  當然,險資投資不動産和私募股權有較高的門檻,一是償付能力不低於150%和上一年度盈利。二是,投資私募股權時,凈資産不低於10億;投資不動産時凈資産不低於1億。

  但無論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保監會都明文規定險資不可變身地産開發商。

  辦法明確,險資不可以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和直接從事房地産開發建設(包括一級土地開發)。保監會禁止險資設立房地産開發公司,或者投資未上市房地産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産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産企業的,應當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

  市場分析認為,保監會在放開渠道的同時,借鑒了後金融危機監管經驗教訓,為了防範風險,將投資全過程納入監管視野中。而不與民爭利服務國家大局成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法規的精髓。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兩個辦法明確投資主體,界定投資標的。明確保險資金只能投資處於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能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技術含量較低、現金回報較差的企業股權;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産,應當是産權合法清晰、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投資回報的不動産,不能投資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參與房地産開發,不能投資設立房地産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