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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成員建議修改刑法保障食品安全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30日 09: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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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刑法保障食品安全。

  王隴德委員説,修正案草案涉及到藥品安全問題,但沒有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刑法中關於食品安全問題有一些條款,這對於保障食品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我國現在的食品安全事故屢屢發生,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影響非常壞。應儘快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王隴德委員認為,現行刑法有關保障食品安全的條款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刑法有關條款和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特別在違法犯罪主體上。新的食品安全法違法主體包括生産、銷售、加工、包裝、運輸、儲藏、消費等各環節人員和監管人員,刑法犯罪主體只涉及生産、銷售人員,造成對儲藏有毒、有害食品等嚴重違法人員處理時,沒有刑法依據;二是刑法關於食品安全的立案標準太高,而且難以認定。刑法規定,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犯罪行為才處理,但是銷售金額在實踐中很難確定。因為有些違法行為在生産環節就查獲了,還有一些小作坊、小企業賬目一塌糊塗,根本無法查銷售金額;三是量刑幅度過於寬泛,而且處罰方式多是單處罰金,而不作刑事處罰。

  王隴德委員建議:第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涉及的主體修改刑法內容,把打擊犯罪的環節延伸,與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第二,修改銷售金額要件。食品安全法提到的是貨值金額,而不是銷售金額。建議刑法中應該按貨值金額作為認定犯罪的標準;第三,提高罪犯的法定刑,不能只是單處罰金了事。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瑞愛同意王隴德委員的意見。陳瑞愛代表提出,應該把現實情況中常見、多發的故意製造有毒食品的問題,在刑法中有所體現。現在有很多將帶毒的、禁用的工業化工原料加入食品中謀取私利,對健康危害很大。這種情況屢禁不止,應該在刑法中從幾個環節上加大處罰力度。 (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