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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消費 買賣容易維權難

315 來源:央廣網 2017年03月01日 16:36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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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導讀】多名消費者爆料上海一家狗舍出售病狗。從這家狗舍買回的幼犬,不到一週就檢測出細小病毒和冠狀病毒以及狗瘟,花費幾千元診療無效死亡。商家稱活體動物售出後概不負責,拒不退錢,只能加錢更換。但換回的幼犬仍然有病。《天天315》本期聚焦: 寵物消費,買賣容易維權難。

  央廣網北京2月9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很多人喜歡養寵物,喜歡養狗的人佔到多數。可愛的狗狗又分為很多種,比如哈士奇、博美、拉布拉多等等。但是您聽説過“星期狗”嗎?“星期狗”這一説法,其實由來已久,説的是:買來時活潑好動、精神狀態良好的狗,養上幾天就出現精神萎靡、嘔吐腹瀉、咳嗽、便血等症狀,即便及時送醫,最後也難逃一死。大量的“星期狗”死於犬細小病毒或犬瘟熱,而這些傳染病症在發病前竟然檢查不出來。

  有地方消費者委員會公佈的2016年受理投訴情況顯示,寵物消費糾紛成為了維權的新難點。

  《天天315》欄目組接到了來自百度口碑的多位消費者爆料,位於上海市閔行區吳中路的麾力寵物店這兩年頻繁出售“星期狗”,購買了病狗的消費者維權艱難。

  上海的朱小姐2016年10月份在趕集網上搜到有一家寵物店距離自己的所在地很近,因為孩子很喜歡小動物,她立刻動身前往準備買一條寵物狗。

  到店之後,她發現小狗的價格比網上標注的要貴很多,當時店員説這只是一種營銷手段,並且告訴朱小姐,在這家店購買寵物狗之外還必須購買一千元左右的狗糧。最終朱小姐在這家店花費了近2000元。但是,她帶回家的博美狗狗,第二天就開始生病了。

  朱小姐:“我們在趕集網上看到他們出售狗狗的信息,然後我們就過去挑了一隻小博美,那只小博美帶回去之後,第二天早上就開始拉肚子。”

  朱小姐把小狗帶到寵物醫院,得知這只小狗攜帶細小病毒。這種類型的腸炎病犬會頻繁嘔吐和劇烈腹瀉,多數情況下,持續一週後死亡。朱小姐趕緊把小狗帶回寵物店,寵物店的店員説,這種情況只能再加錢換一隻品相好一點的狗。無奈之下,朱小姐又加了700元,換了一隻柴犬。但這只柴犬帶回家之後,沒幾天又病了,先是冠狀病毒,之後又發現狗瘟。朱小姐為了給這只柴犬治病,又花了將近1500元。

  在這樣的情況下,朱小姐認為麾力寵物店應該負責,但店員在賣給她寵物之前讓她簽過一份協議。大概的內容是活體動物一經出售,只要走出店門,這家店就不再負責。

  朱小姐:“當時我還問他能不能退錢,他説退錢不行。本來你們都簽了協議,狗出門一概不退不換,活體動物交易是這樣子的。我們也不懂,就簽了這個收據。”

  為了維權,朱小姐也聯絡過相關的管理部門,比如市長熱線,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後,給出的回應是這家寵物店的證照都是齊全的,事情就被擱置了。

  和朱小姐一樣,同樣在這家寵物店遇到消費糾紛的周先生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訴狀。周先生剛開始在麾力寵物店花1500元購買了一隻哈士奇狗,店員説,還要再花1400買狗糧等其他用品。為了安全,周先生還特意在店裏又花了200元做了檢疫。但把狗狗領回家後,仍然發現有病。周先生把生病的哈士奇送回麾力寵物店,店員説加錢再換一隻品相好的,於是他又花了1600元,但換回來的還是病狗。周先生把第二隻有病的哈士奇送還給麾力寵物店後,讓他們寫了一張已經收回寵物的字條就沒有得到任何答覆。

  周先生告訴記者,他嘗試過所有維權途徑,都沒有效果。所以最終選擇走司法途徑維權,希望能有進展。

  周先生:“一開始打的是消費者投訴熱線電話,人家説寵物不是一般的商品,我們這邊不受理。我任何方式、任何渠道都已經試過了,完全就是沒有辦法。我們有一個群,群裏面的朋友説他們有些人打官司打贏了。我去年12月份就遞交了我的訴狀,法院也接了,估計兩三月份就可以開庭。”

  有消費者聯絡到這家寵物店已經辭職的前員工,這名員工透露,這家店出售的多數狗,都是病狗,消費者發現後再去換的話,一般都會被要求加錢,不過,換回來的也大都是病狗。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58條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然而,上海市閔行區動物衛生監督科辦公室人員告訴記者,雖然多次接到過對於麾力寵物店的舉報,但上門檢查後的結果是這家店的寵物都有相關檢疫證明。

  這位動物衛生監督科的工作人員還介紹,他們即使到寵物店去檢驗的話,也只能檢驗狂犬病這一種病毒。像犬細小、狗瘟這種病毒,他們當時是檢驗不出來的。只要寵物店拿出動物檢疫證書,他們就沒有別的辦法了。

  有媒體記者採訪到上海一位知名動物診療機構的醫生。他介紹,犬只病毒都有潛伏期,譬如細小和冠狀病毒,前者潛伏期一週左右,後者則是一到兩周,期間沒有任何症狀,只有專業實驗室才能檢測出來。

  他認為,如此數量的投訴,這家寵物店確實有較大概率存在問題。一方面,因為來源複雜,狗舍不排除收到染疫的狗,另一方面,低劣的衛生情況很容易讓細小病毒等傳播開來。

  他也透露,不排除一些狗舍在賣狗環節,通過注射抗生素等手段保持狗的活力。但消費者買回家不久,因為沒有後續維持,狗就會變得虛弱,而環境變更等原因同樣會促使病發。他建議,無論狗舍如何保證,消費者買回幼犬後應立即重新接種疫苗。

  記者聯絡到一位做寵物生意的業內人士,他透露,遇到過很多買到病狗或者病貓的顧客。這種情況甚至會對人的健康也造成威脅。

  業內人士:“我的很多客人都買過病狗,一般最多的人畜共患的病就是貓蘚,一般買貓的會特別多,貓蘚非常難好。如果人得了,必須長期服藥,要堅持才能好。一般狗就是細小、狗瘟,貓也有貓瘟。可能有一些狗在出生時就應該是自然死亡的,但是這些寵物店把它們救過來了,但是這些狗體質特別差。據我所知,最多的情況就是隱瞞年齡,可能狗只有一個月,他説兩個月或三個月了。有的狗沒打過疫苗,他就説打過疫苗了,但是很多客人也不知道。”

  針對寵物消費維權難的情況,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和北京啟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曉進行了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活體動物的消費和其他商品消費在售後方面有哪些不同?

  胡曉:“活體動物的範圍比我們日常理解的寵物會更廣一些,因為活體動物不僅僅是寵物,牛、羊等涉及到畜牧業的産品都有可能涉及到活體動物的問題。活體動物一定要有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明,它和普通的商品不一樣,它有生命。另外,活體動物的狀態可能是不穩定的,因為它有一個發展的過程,所以活體動物的消費在後期特別容易引起糾紛。”

  經濟之聲:像上海這家寵物店的做法,強迫消費者簽署一旦售出就不再負責的協議,這樣的協議是否合法?

  胡鋼:“本案例中的商家強制性的要求消費者簽署對於商家免責的聲明,這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明令禁止的侵害消費者權利的單方的殿堂告示式的格式條款,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對此應該堅決勇敢徹底的説‘不’。 ”

  經濟之聲:相關管理部門對於這家寵物店顯示出了束手無策的態度。雖然接到了不少投訴,但上門去檢驗的話都沒有獲得有效的證據。這是否説明在動物檢疫管理上存在漏洞?這種現狀如何在制度或者法規上得以改善?

  胡鋼:“政府的規管,特別是衛生檢疫部門的規管應該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執行。根據我們現行的法律,強制性的檢疫可能最主要是針對狂犬病,一旦得了狂犬病,死亡率是非常高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行政監管部門進行這種底線式的監管是沒有問題的。

  但寵物是一種陪伴,它更多的是一種情感訴求的表達。在今天這兩個案例中,一個消費者自己的孩子很喜歡寵物狗,另外一個消費者是準備送給自己的女朋友,這都是一種情感的表達,而正是因為包含了這種特殊的情感類因素,我們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可能會忽略一些關鍵性的問題。

  業內人士也提到,犬只病毒都有潛伏期,潛伏期可能是一個星期或兩個星期,所以在購買寵物時,消費者完全可以要求,在兩周或三周之內,如果寵物出了問題,寵物店應該負責解決。因為消費者無從知道,它除了注射過相關的狂犬病疫苗之外,還有什麼問題。”

  經濟之聲:有消費者提到,對於這家寵物店即使處罰幾萬元或者停業半個月,也並不能對他們造成太大的影響?是否違法成本太低?

  胡曉:“從某種意義上講,這麼解讀也是有道理的,因為這個案例比較特殊。這家店多次被消費者投訴,到底是為什麼呢?他是在主觀上有惡意,還是有其他的原因?我們現在也無從得知。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便有關單位查出一些問題,讓它停業,但是如果沒有長效機制,這家店還是會繼續變本加厲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所以相關行政部門、監管部門還是應該付起更大的責任。因為不是每個寵物獲得了檢驗檢疫證明,它一定就是合格的,它需要定期的接受診治和保護。如果執法人員到了現場發現這家店的設計存在問題,比如狗舍過度集中,或衛生條件沒有達到標準,他們也可以要求這家店進行整改。如果一家店拿出一個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出售寵物的檢疫證明,這並不能説明它已經盡到了全部的責任,檢驗檢疫法對整個飼養環境等都是有要求的。執法人員應該比普通的老百姓更加專業才對。”

  經濟之聲:如果像周先生一樣走司法途徑,取證起來是否很難?消費者應該留存怎樣的證據才行?訴訟的費用高不高?

  胡鋼:“收費不高的可能幾十元、幾百元就足夠了。

  在取證方面,消費者應該盡可能的收集整理和這個案件有關的任何證據,書面的、錄音、錄像或視頻都可以。如果這個特定的商家還出現過類似的情況,其他遭遇類似情況的消費者也願意做相關的證人,它們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經濟之聲:目前看來,周先生勝訴的可能性大不大?周先生應該提出怎樣的訴求?

  胡鋼:“這是當事人的選擇,因為我們不知道周先生已經具體在相關的訴訟中提出了多少請求,但是我認為無非就是價款的問題,然後就是相關的損失問題。因為這一案例是一個典型的消費糾紛的案例,完全可以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消費者有證據證明相關的商家存在隱瞞真相或者虛假告知的欺詐行為,還可以要求退一賠三,最低五百元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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