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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侵權需要法律滌凈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4日 13:47 | 進入美術論壇 | 來源:美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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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毀侵權畫作,畫家與飯店握手言和,畫家最終獲賠經濟損失,保障了著作權益。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用了37天時間,成功調解了上海畫家李守白訴上海和平飯店有限公司、上海瑞深藝術品有限公司、石隆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如同上述的酒店侵犯畫家的作品著作權一樣,如今類似的情況在美術界並不少見,幾乎每位知名美術家都難以擺脫這樣的困擾。從個體涉足到群體,從個人創作到公共藝術,從商業用途到公益事業,從個人行為到政府行為,近幾年美術領域的侵權問題日漸凸顯,一年勝過一年。

  中國書畫是著作侵權的“重災區”。冒充名家,落款鈐章,畫價便會搖身一變。更有美術學院的畢業生也在造假。畢業以後為求生存,同學間合作分工,有專門學簽名的,有專門勾線的,有專門畫鳥蟲的,還有專門畫樹石的,造一張名畫,生活就可以維持了。啟功先生生前就曾開玩笑説,“那些‘做’我字的人寫得比我好”。整個潘家園一、二百元可購他的作品就有很多,真要是打起官司來,豈不是非要把人累死不可。

  注重師承、從臨摹起步,似乎為中國書畫的侵權提供了一種天然的屏障。由於臨摹與抄襲之間界限的模糊、認識上的分歧及法律解釋上的不一致,導致諸多著作權糾紛案最終並沒有得到令被侵權畫家滿意的處理結果,因此許多書畫家明知被侵權也不願走上法庭,似乎是“意料之中”。

  在油畫、版畫、水彩、雕塑、工藝美術、設計行業等其他美術領域,形形色色的美術侵權可謂無處不在。

  而在網絡數字時代背景下,美術理論、評論文章、媒體信息等被無限量轉載而未署名或未與作者確認,更是司空見慣。

  面對這些情況,想要訴諸於法律時,我們的美術家往往感到力不從心的原因有很多。

  其一,作品的唯一性,造成了美術作品物權所有人與著作權人常常是分離的。美術作品會通過出售、拍賣、贈送等渠道不再為作者本人所持有,著作權人很難實際掌握具體的作品流通去向以及物權持有人,特別是在多次流通之後。各級美術館、畫院、文化藝術機構等收藏或代為保管著數量頗大的各類美術作品,有的作品因為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有的一經收藏或託管後便藏入深閨,原作者或家屬很難再得以相見。特別是近年來國內城市一輪又一輪的新建設與新改造,建築實體拆除率很高,與建築實體相互依存的一些公共藝術品,如壁畫、雕塑等作品,在建築物拆除或改建過程中遭到丟失或破壞,而原作者極少被告知其作品面臨拆除的狀況,權益幾乎沒有保障。

  其二,作品的唯一性還為著作權的管理帶來了不少難題。對此,中國美術家協會著作權維權辦公室主任朱凡介紹説,參考國際管理方式和音樂界著作權保護的成功範例,在我國美術界實行美術品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一個好的選擇,可以減輕個人的維權成本,提前預防侵權事件的發生,應該是未來美術界維權的一個可行的發展方向。

  而在版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的作品更易於得到法律保護,但目前為美術作品進行版權登記的寥寥無幾,相對於發明創造類的知識産權保護,造型藝術類的版權認定標準無法細化與量化,特別是對於講究師承、從臨摹學起的中國書畫,傳統的複雜性影響到知識産權確認的複雜性。

  種種現狀,都讓今天我們的藝術家不得不去認真面對那些看上去異常繁瑣的侵權問題。美術必須向法律伸出求援之手,因為侵權傷害的不僅僅是美術家的一己之利,還有民族文化和公眾利益。但更重要的是,美術工作者必須首先從自身角度出發,就相關作品的版權等問題進行相應的登記註冊,以便將來應對侵權問題時,將主動性掌握在自我手中。只有越來越多的美術工作者個體認識到面臨侵權的嚴重性與緊迫性,才能形成以點帶面的聯動效應,進而真正維護廣大美術工作者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