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ss)

  1967年1月31日訂於紐約。1967年10月4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128個。
  鋻於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只適用於因1951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事件而成為難民的人,而自該公約生效以來已發生新難民的情況,為使所有公約定義範圍內的難民享有同等的地位而不受1951年1月1日的期限約束,經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大會分別討論,于1967年1月31日通過本議定書。
  議定書共11條,主要內容是:①刪除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1條關於該公約只適用於因1951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事件而成為難民的人的規定(第1條)。②締約國承諾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或接替該辦事處的聯合國任何其他機關合作,以利其執行職務;保證以適當方式向其提供有關難民狀況、本議定書實施情形和現行或以後生效的有關難民的法律、條例及命令的資料與統計數據(第2條)。
  中國政府于1982年9月2日交存加入書,同日該議定書對中國生效。中國政府在加入議定書時,對第4條(即有關議定書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的爭端未能以其他方式解決時,經一方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提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