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參加國際人權公約

  自1980年,先後簽署、批准加入國際人權公約17個,其中包括:

  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1980年11月4日加入,12月4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29條第1款作了保留。

  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1月29日加入,1982年1月28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2條作了保留。

  3、《關於難民地位公約》。1982年9月24日加入,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14條作了保留。

  4、《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1982年9月24日加入,當天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4條作了保留。

  5、《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4月18日加入,5月18日對中國生效。
  6、《防止並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83年4月18日批准。7月17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9條作了保留。

  7、《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3年9月14日加入。1984年3月14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2款作了保留。

  8、《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3年9月14日加入,1984年3月14日對中國生效。

  9、《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公約》。1988年10月4日批准,11月3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20條和第30條第1款作了保留。

  10、《男女同工同酬公約》。1991年9月7日加入。

  11、《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3月1日批准,4月1日對中國生效。

  12、 除此之外,中國還在恢復聯合國席位之前,以向瑞士聯邦政府交存批准書的形式,承認和批准了4個日內瓦公約:

    1、《1949年8月1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4條作了保留。

    2.《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10條作了保留。

    3.《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1957年5月28日對中國生效。中國對第10、12、85條作了保留。

    4.《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書,1957年5月28日生效。中國對第11、45條作了保留。
  對加入的這些國際人權公約,中國政府通過國內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種渠道,認真履行公約所規定的法律義務,嚴格執行公約的規定,並向公約監督執行機構按期提交執行情況報告。

  1997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8年3月,又宣佈將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些都表明了中國對國際人權公約持積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