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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物權法草案: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01日 14:59 來源:新華社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8月1日專電(記者李薇薇)在一些地方的農村,還有不少人把承包地當成是“自己家”的,隨意在上面建墳、建窯、建房等。按照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産。但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生活案例〕為了遷葬父母骨灰,江西某民營企業家于2000年12月與江西南昌市梅嶺鎮梅嶺村第四村民小組簽訂了所謂的“徵用土地協議書”,約定“徵用”位於梅嶺村鐵樹巷的2.4畝林地,用於修建墳墓。這座從2002年即毀林動工,此後連年擴建的豪華墳墓,嚴重破壞了著名的風景名勝區——梅嶺國家森林公園的風光,在當地産生了十分惡劣的影響。

  〔草案摘錄〕禁止佔用承包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等非法行為。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禁止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出讓土地。

  〔記者點評〕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等,但不意味著承包人對土地有著“絕對”的權利,可以隨意更改土地的權屬和用途。相反,還應該有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儘管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也應經發包人同意並備案。即使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也要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改變用地性質。

責編: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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