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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小區業主對物業不滿意可更換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5日 16:21 來源:新華社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7月25日專電(記者張宗堂)按照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以維護業主作為産權人應有的權利。

  〔生活案例〕2004年底,圍繞著小區物業選聘以及新舊物業的交替,上海某小區內上演了這樣一幕:在公開招標選聘中落選的鵬欣物業公司以種種理由拒絕移交撤離,並採取各種手段阻撓中標公司進駐,甚至還出現協助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業主被打、業主委員會成員被保安騷擾、業主委員會貼出的告示被撕毀等情況,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陷入困境,小區內也出現了種種不安定的狀況。

  〔草案摘錄〕下列事項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四)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六)修繕、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記者點評〕物業本是全體業主聘請的“管家”,是受業主的委託,幫助業主管理小區、維護小區的服務機構。但現實生活中,他們卻常常“反客為主”,讓很多業主不得不看他們的“臉色”行事。

  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更換。此外,業主還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不聘請物業進行管理。專家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開發商和物業“聯手對付”業主現象的發生。

  草案規定,業主對物業進行更換,屬於産權人的權利,只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實施。如果物業發生侵害業主權益的行為,業主還可將其訴諸法律。相關規定給業主更換令人不滿意的物業提供了法律依據。也許,不久的將來,對於業主來説,更換意物業不再是一個令人頭疼的話題。(完)

責編: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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