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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國資流失主管者要擔刑事責任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3日 16:03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3日電(記者田雨)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財産流失嚴重的狀況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專門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財産的保護,並依據造成國有財産流失的不同情形,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生活案例〕廣西梧州市交通局原局長林顯富利用職權,私分國有資産以及挪用、貪污公款1241萬元,收受賄賂80萬元,不久前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經查實:1996年至2001年間,林顯富先後指使交通局財會人員與恒通公司暗箱操作,將公司公款590萬多元轉至一個從未承接過任何工程、只空有賬戶的所謂“施工二所”。恒通公司大量往來資金都以“支付工程款、勞務費”等名義流入該賬戶。林顯富從該賬戶中大筆大筆地提取現金,以勞務費等名義集體私分。憑虛構的名目,林顯富從恒通公司這個“漏斗”漏出839萬元國有資産私分。此外,林顯富還挪用公款147萬餘元,貪污公款255萬餘元。

  〔草案摘錄〕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産、集體財産轉讓,造成國有財産、集體財産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産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點評〕2004年,審計署對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10戶中央企業原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發現由於不按程序決策、違規決策、違規轉移國有資産等原因,共造成損失145億元。

  這麼巨大的金額,無怪乎群眾要用“觸目驚心”來形容。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分析,目前國資流失主要有“四大暗道”:轉讓國有産權沒有完全進入市場,少數不法分子乘機暗箱操作、收受賄賂、低估賤賣國有資産;國有産權管理層自賣自買,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虛構虛增成本和債務,轉移隱藏資産,侵吞國有資産;一些單位內外勾結,低估賤賣國有資産;以預扣職工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的名義壓低産權轉讓價格,最終讓受讓方無償佔有這部分國有資産。

  基於此,在審議物權法草案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求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産的保護。於是就形成了現在徵求意見草案中,企業主管人員造成國資流失應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的究責規定。

  根據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物權法草案根據國有資産的不同形式,規定了相應的國家所有權行使人。草案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記者注意到,在物權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期間,7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具有鮮明的針對性。此次會議特別強調,中央企業要解決好資産質量不高、管理方式粗放、內控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及時糾正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並對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有專家表示,這可以視為行政與立法的有機聯動和呼應。(完)

責編: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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