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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保護合法灰色財富 江平談四大模糊點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3日 13:17 來源:

  人民網北京7月13日訊( 記者趙穎)

  今天上午10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校長、著名民商法專家江平圍繞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與網友在線交流。

  “按國家規定補償”尚有缺陷

  問:物權法規定: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産,應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償,但補償金額並不足以讓被拆遷者另購新居,那麼“保證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如何實現?

  江平:“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就合理補償,”這裡有一個模糊點,就是什麼叫國家規定。如果是國家統一的規定,那往往這種補償是地方的規定,至於這個房子拆遷以後應補償多少錢,比如南京和上海就不一樣,河北和北京也不一樣,地方的規定算不算國家規定?如果地方的規定都叫國家規定,這又有一個問題,國家規定不合理怎麼辦?就像網友問的,如果地方的這些規定本身補償給的不足以再購買新居,即我被拆遷的同樣的地方,買到同樣的面積,那就是不合理的補償。

  在對這一條文的討論過程中,我個人認為還有斟酌的餘地。起碼有兩條:第一,要明確什麼是國家規定。第二,如果國家規定不合理,是不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提起訴訟。如果有這兩條就好辦了,籠統的寫按國家規定補償還有缺陷,還不足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私有財産和公共財産並不對立

  問:保護公共財産和保護私有財産是不是相矛盾?

  江平:物權法裏講了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和私人財産,就是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除了這三種,有沒有另外一種公共財産的所有權呢?物權法並不這麼認為。物權法認為我們的公共財産基本上屬於國有財産的範疇,我們一方面不能把私有財産和國家財産對立,也不能把私有財産和公共財産對立。有一條是很明確的,私人財産的行使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人的財産的行使或者權利的行使都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這個意義上來説,這二者不是矛盾的,但是任何私權的行使都有一個界限,這個界限就是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然也不能損害社會公共財産。

  “灰色財富”保護視具體情況而定

  問:先出臺的物權法是否對灰色財富有一個清晰的判斷?既然要保護私産,灰色財富算不算保護財産的範疇?

  江平:灰色財富不是典型的法律用語,當然有人説,灰色就是介乎于合法和非法之間,但是法律只有這麼一個界限,合法的財産受法律保護,非法所得不保護。開始我們提保護私人財産,有的人就擔心,這樣的話會不會把那些不合法手段侵吞的財産、貪污來的財産也保護了?我説這沒有必要擔心,我們法律保護的當然是合法的收入和合法的財産,灰色的就要具體分析,這個灰色是什麼?如果本身是違法了,你找出了根據,它是違法所得,我當然不保護。當然,雖然它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第二職業收入,法律也並不是説這種東西是不合法的,那我仍然要保護。所以對灰色的,我們還要具體分析。

  國家利益不等同於社會公共利益

  問:當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時候,可以徵收私人財産,而不是説當國家利益需要的時候,可以徵收私人財産,這個用詞應該怎麼理解?

  江平:物權法裏規定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時候可以徵收,而且世界各國都是用“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不是“國家利益”需要,這是用語上的差別。這個差別在哪呢?社會公共利益是相對於商業利益而言的,國家利益是相對於私人利益而言的,國家利益跟私人的利益,這是一個矛盾,私人利益不能侵犯國家利益。但是,國家也有商業利益,所以不能把國家財産的行使都認為是社會公共利益。只有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時候,才能徵收、徵用私人的財産,這一點是明確的,它是區分商業目的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把一切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都稱為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不對的。

  公佈草案全文有兩重意義

  問:為什麼物權法草案要向全社會徵求意見呢?並不是所有的法律草案都這麼做的。

  江平:建國以來有過幾次,法律在通過之前在報紙上全文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我想這裡面可能有兩重意義:第一,説明這個法律是和老百姓密切相關的,而且本身就具有重大的普法的意義。先公佈了,不見得每個老百姓都能夠提出意見,但他會去看一看,了解一下,這是很重要的普法的作用。第二點也很重要的,這説明我們立法的一個路線,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要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雖然不見得最後所有的意見都被採納,但是至少能夠在立法上做得更嚴密一點,更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我們的合同法當時就是這樣,報上登了以後,有不少的意見,就使得我們的法律修改得更完整一些,不要出更大的紕漏。(完)

責編: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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