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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小區綠地道路等屬全體業主所有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7日 13:22 來源:
    進入[新聞30分]>>

  CCTV.com消息(新聞30分):買了房子,住進去以後,就成為小區的業主了,那麼作為業主對小區的公共財産有什麼權利呢?我們一起來關注一下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是怎麼規定的?


  家住北京某小區的賀女士,自搬進小區後就被自己居住的環境所困擾。

  某小區居民 賀女士:"我們在當初交的房款中已經包括對小區環境的相關費用,也就是説綠地啊,道路啊,但因為小區車位緊張他們就把許多綠地都改成了車位,出現了重復收費的問題,這些事都是不合理的,而且他們有什麼權利私自做這些改動?等於説是他們侵害了我們業主的利益。車位多了小區內的道路也比較擁擠,要有個病人什麼的救護車都不好進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王利明:《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比如綠地、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也就是説開發商你不能保留所有權不能完全通過約定來解決,這個在法律上就是規定就是屬於業主共有的。

  在許多小區的樓道和電梯裏經常會出現一些商業廣告,而這些廣告收益的歸屬問題,也一直是業主和物業發生爭執的焦點。

  居民:"這些都屬於公攤面積範圍內的,都是我們業主出過錢的,但是,是誰來做的廣告、廣告收益歸誰,我們都不知道。"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王利明:"電梯本身是屬於共有財産,我們覺得這個問題由業主委員會通過有關的公約,或者由業主委員會來共同決定怎麼來利用電梯進行做廣告"。

  《物權法(草案)》 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同時還規定,業主可依法共同決定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責編:陳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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