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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物權法草案]財産要取之有道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5日 14:06 來源:
    進入[新聞30分]>>

  CCTV.com消息(新聞30分):

  財産在什麼情況下屬於依法取得,什麼情況下佔有財産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些問題您可能在生活中會碰到。我們一起來看看,物權法草案在這方面是怎麼規定的。

  市民:“我買了一個彩電,過一段時間,有一個人找上門來,説這個彩電是他的,結果來龍去脈他告訴我,這個彩電是托別人代管的,我是從他代管人手裏買的,他現在把這個彩電又要回去,所以現在我心裏很矛盾,這個彩電我怎麼處理?要退回去嗎?”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參與《物權法(草案)》起草的專家 王軼:“只要購買彩電的人是善意的,並且他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因為是一個買賣合同,肯定有一個價格,並且保管彩電的人把彩電交付給他了,如果滿足了這些條件的話,就可以照物權法上的動産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彩電的所有權。這個善意買到彩電的當事人,就有權拒絕返還這個彩電。對於彩電原來的主人來講他肯定是遭受了損失,如何去保護他的利益,他只能夠向他委託保管的當事人,就是他把彩電交給誰保管了,向這個當事人去主張(權利)。”

  我們還了解到這樣一件事情,房地産登記部門沒留意把父親的房子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兒子想把房子賣給別人,買主看過産權登記簿後,就以為是兒子的房産,於是交了購房款並辦理了過戶,父親知道後,找到了買主告訴買主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並要求買主退還房屋。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物權法(草案)》起草的專家 王軼:“如果説真正的房主就是父親,(父親)找到了買房子的第三人,拿出證據明説,他才是房産的真正權利人,要求第三人返還房産,物權法(草案)上不動産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是有權拒絕的,至於説父親的損失,他只能找兒子算帳”。

  為了保證交易安全,物權法草案規定,善意取得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情形:

  (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三)轉讓的財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四)轉讓合同有效。

  那麼,有時候我們撿到的一些物品,對於這些物品我們能不能佔有呢?物權法草案中明確規定,別人拋棄的東西誰先佔有誰就可以擁有它。但是,對於他人遺失的物品、贓物以及埋藏物,就不適用先佔先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經過失物招領半年沒有人認領的遺失物最終應該交給國家。

責編:陶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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