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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物權法:公共利益不應成侵犯私權的擋箭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9日 11:18 來源: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半月談消息:在上海市黃陂南路住了幾十年的老教授吳彤舫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年屆古稀竟不得已開始一場艱難的維權之旅。他的舊宅---一幢700多平方米的英國式洋房---在4年前被政府以"修建大型公共綠地工程"的名義徵收,作價2520元/平方米。但就在舉家搬出不久,吳教授卻發現,他家的房子並沒有被拆掉建成市政綠地,而是被改作商用成了某開發商的售樓處。"這明擺著就是欺詐!"

  吳教授的維權經歷,成為當前人們對《物權法(草案)》 第四十九條密切關注的現實例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以此為依據的徵地拆遷問題是近年來最為突出的社會問題之一。就在不久前,在河北定州,為強徵建設用地,數百人持械襲擊村民,湖南郴州20多個村民阻止開發商拆遷為槍彈所傷---徵地拆遷已經成為一些民眾最敏感的一根神經。在不少地方,商業需要被罩上"發展大局、社會穩定、地方形象"的光環,公共利益成為公權侵犯私權所持的令箭和幌子。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不少委員認為,有必要儘快為公共利益進一步正本清源,以防止其被盜用和濫用。由於公共利益等相關問題還需要修改補充,物權法草案沒有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如期表決。

  "繞道"公共利益的拆遷騙局

  半月談記者曾調查過眾多拆遷戶,發現幾乎所有的拆遷戶都表示,如果真是為了市政建設的"公共利益",他們不會阻攔;但以"市政建設"之名拆遷,卻作為商業經營項目開發,變相掠奪居民房屋産權,老百姓不答應!

  許多房地産開發商為了減少徵地成本,想方設法借政府之手,打著"公共利益"的招牌,按"拆遷政策"變相轉移房産權,開發商由此用遠遠低於市場價格的"補償費"獲得土地;如果拆遷戶拒絕交房,有關部門則迅速跟進,以妨礙"公共利益"為由強制拆遷。在不少拆遷衝突中,政府還動用了公安、武警,甚至拘留、逮捕反對拆遷的群眾代表。

  "基於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原則,各國法律都賦予國家強制徵收和徵用私人財産的權力。需要強調的是,非公共利益不得強取公民財産。"法學專家高富平評價説,"那種打著政府'公共利益'旗號、行商業利益之實的強制拆遷行為,實質上是對公民財産權不合法的侵犯。"

  "'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沒有確切解釋,往往可以被濫用。要有效防止'公共利益'成為公權侵犯私權的幌子,就一定要區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商業需要。"國內民法學權威、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點評物權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説,"屬於公共利益的情形是無法列舉的,但是可以從反面來説,凡是屬於商業開發、以營利為目的的,決不屬於社會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個"筐",招商引資裏面裝

  "誰影響嘉禾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為了快速建成"嘉禾有史以來最大的招商引資項目"---珠泉商貿城,湖南省嘉禾縣原縣委書記周余武創造了這一頗能體現一把手權威的口號。在該項目拆遷舊城的過程中,嘉禾出臺政策,要求全縣公職人員配合做好被拆遷對象中自己親屬的拆遷安置工作。政府行為引發了眾怒,甚至驚動了國務院,周余武等責任人應聲落馬。

  "嘉禾事件"生動地反映了一些地方官員對"公共利益"的誤解。客觀地説,周余武不同於損公肥私的貪污腐敗分子,"一陣子、一輩子"的理論固然謬誤,但其初衷還是促進一方之發展。周余武的似是而非在於,他將地區的長遠發展與招商引資等同起來,模糊了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的邊界;另一方面,部分拆遷戶的利益被當成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成本"和"必要的犧牲",非法強制拆遷從而取得了"正當性"。

  含混的概念使得公共利益成了一個"政策筐",商業開發、舊城改造、加快發展速度、提升經濟指標等等,都和公益需要混為一談。事實上,加大招商力度、優化投資環境固然是政府應盡之責,但如果以犧牲、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為代價,則背離了"發展經濟為人民"的初衷,成為官員撈取政治資本、商人牟取鉅額利潤的手段,受損害的還是人民群眾。

  行政權力之濫造就公共利益之亂

  "公共利益"侵蝕公民個體利益的實質是政府公權力對民眾私權利的侵犯,正是一些地方行政權力的濫用導致了公共利益被濫用。

  在不少地方,民眾缺乏溝通、制約政府的渠道,而個體利益缺乏表達與救濟的機制。表現在拆遷行為中,何時拆遷、怎麼補償、如何安置等,都是拆遷方説了算。對於政府和拆遷單位定下的方案,被拆遷戶只能被動地接受。由於雙方地位懸殊,不少拆遷合同不僅是"不平等條約",還是"霸王協議"。由於缺乏有效制約,一些地方政府才會屢屢"越位",濫用行政權力為開發商服務。

  武漢大學法學院周佑勇教授則呼籲建立"利益溝通"的法律機制。"只有通過各種形式的溝通機制,政府與公眾才能取得協調一致、彼此信任。"他指出,當前我國還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聽證、信訪、復議和訴訟等各種制度化的溝通機制,行政執法也應儘量避免採用傳統強制性的方法。

  權利時代重置公權私利的邊界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未能踐行依法行政的原則,但徵收徵用對象不平則鳴,民眾主體地位和權利意識正在強化。中央黨校教授吳忠民分析指出:"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再是無條件地存在,個人也取得了自身的合理利益和合理空間。"隨著保障人權和保護私産被寫入憲法,中央提出以人為本、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的關係正被重新定位。

  關於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的法律規定,被看作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係問題的延伸。這一規定的微妙變化頗具象徵意義:首先,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徵收徵用"條款中增加了"給予補償"的規定;其次,最近的物權法草案三審稿在二審稿"應當給予補償"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的安置"。不少專家仍不滿足於這種原則性的規定,民法學家王利明要求,應進一步明確怎樣才是"合理";江平則認為,市場經濟下所謂"合理"應是"合乎市價"。這些立法的點滴變化,已然勾勒出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兩者關係的發展趨勢。(記者 賀大為)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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