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7日 17:17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7日專電(記者 陳菲)河海之中撿到漂流物,宅前房後發現埋藏物,如果不知道所有人或者權利人能否據為己有?根據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的相關規定,拾得人、發現人應該送交有關部門,而不能以自己撿的、自己發現的為由據不交還。
〔生活案例〕2003年1月19日下午,陜西省眉縣馬家鎮楊家村5位農民在本村挖土時,發現一處青銅器窖藏,他們妥善保護了現場,並及時打電話向文物部門報告情況。經文物考古專家搶救發掘,清理出土了均有銘文的西周晚期青銅器27件,這些青銅器對“夏商周斷代工程”及西周曆史文化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這5名農民因此榮獲了“2003年度中國傑出文化人物”稱號,有關文物部門對5名農民分別獎勵2萬元。
〔草案摘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記者點評〕許多人都知道撿到錢包、拾得財物要歸還失主或者上交有關部門,但對於無意間從地下挖出、河海中打撈出的財物卻認為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理應歸自己所有。對於這些漂流物、埋藏物,無論“有主”“無主”,草案規定也應參照遺失物返還權利人,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也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在我國這樣一個文物大國,許多文物尚未出土,為保護這些埋藏地下的文物,防止挖得人佔有,我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産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並對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則將可能被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侵佔國有文物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完)
責編: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