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我們於2009年11月購買滄州嘉禾一方住宅指標,2011年年初簽訂由開發商單方擬定的格式購房合同,合同規定交房條件為經驗收合格,交房期限為2012年10月31日,目前我小區不具備相應交房條件:
1 、未取得《竣工登記備案表》的。(依據《住宅建築規範》第11.0.1-1條)
2 、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依據《住宅建築規範》第11.0.1-2條)
但開發商強行交房,在不具備相關交房手續的情況下,自行規定違約金賠付日期至2013年1月21日,拒不向業主足額支付違約金。
且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違約金充抵物業費(物業費超標收取,拒不執行滄州市2013年最新標準)
我們多次與開發商溝通,開發商態度蠻橫,強調這是業內規則。我們也就嘉禾一方交房存在問題向滄州市住建部門反映,但一直未予合理答覆。
我們要求違約金支付至小區取得《竣工登記備案表》為止。
值此3.15來臨之際,希望能引起你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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