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蘇寧活動期間購買5件商品300元,可以折扣300元購買富士相機。購買時特意諮詢所買商品是否與相機配套,回答肯定。1月5日貨到發現所買相機無法裝入相機包,隨即提出相機包(65元)退貨,蘇寧同意退貨但不退錢,只能返代金券。反復投訴無果。
<銀行法〉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消法〉四十六條 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1、蘇寧無論是否促銷,其性質都是以贏利為目的。活動期與消費者形成默認合同關係,但活動結束這種關係也結束。返代金券就帶有強迫交易和被綁架購物的嫌疑。
2、即便活動可以不追究,退貨返代金券就是一種取代人民幣的常態違法行為,投訴時我已經反復和他們講明。
3、“消法”關於“退回貨款”指“人民幣”,而不是“退回代金券”。
合法經商給消費者留點享受購物的樂趣和空間,抑或讓我們擯棄“奸商”之嫌,貢獻智慧和友愛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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