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重慶市遭遇50年一遇大旱,高溫天氣維持之久,氣溫之高,都是50年以來罕見的。44.5℃的高溫,刷新了重慶氣象史上的紀錄。8月20日全市普降陣雨,氣溫有所下降,但為時不長,這幾天又反彈,連續兩天逼近40℃大關,主城區昨今都是40℃,周邊區縣也有超過40℃的。在高溫酷暑下,市政府曾經臨時性地要求地面施工暫停,以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但這都是行政措施,在法律上並無相應規定。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中有“勞動安全衛生”這一章,卻沒有對高溫天氣時的勞動保護做出明確規定。目前惟一可以參照的高溫勞動保護法規是國家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該條例只對“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和“田間作業”進行了規定。有些規定已顯陳舊,比如夏季露天作業的工人和農民,應使用寬邊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寬大的服裝。夏季田間作業,應在適當地點建立男女分設的簡便廁所,等等。而且《條例》對高溫下的勞動者應該實施什麼保護措施,應該該享受什麼待遇,都沒有提及。重慶這次50年一遇的高溫天氣,“烤”出了法律的空白。
因此,重慶市南岸區政府建議市政府儘快出臺高溫天氣下加強勞動者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此建議得到王鴻舉市長關注,他批示將立法建議轉交給市政府法制辦。據悉,有關部門已經啟動了前期調研工作。(見8月27日《重慶商報》)
其實,重慶的高溫天氣並不是“一花獨秀”,早在重慶之前高溫天氣就已經開始在一些地區肆虐了。據權威媒體報道,從6月中旬起,“先是6月17日陜西西安的最高氣溫達到42.9℃,比歷史最高氣溫41.8℃還高1.1℃。”接著,“北起山西中南部、河北、京津地區,東到山東中西部、河南,南至安徽、湖北、四川東北部,形成一大片火紅的‘高溫區’,這些地區將出現35℃至37℃的高溫,局部地區還可達到38℃至40℃。”
於是輿論呼籲在企業裏實行“高溫假”。據介紹,在地方性法規方面深圳走在了前列。去年深圳就出臺了《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其中有“日最高氣溫達到40℃時,當日應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8℃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因高溫天氣停工期間,停工在一個月內的,工資按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80%支付。”
但這畢竟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規,其他地區難以比照實行。如果由各省市各行其是,紛紛起草地方性法規以實施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似乎又太有點“萬類暑天競自由”了。應該有個統一的部署才是。因此,關於修改《防暑降溫暫行條例》的呼聲越來越高。
在過去的年代,講究“先生産,後生活”,提倡“戰高溫奪高産”,“大幹快上”。有些觀念放到今天已經明顯跟不上時代的步伐。隨著全球氣溫升高和管理人性化、生態化的要求,高溫關懷已經進入勞動保護的視線。以人為本,應該是以人的生命為本,以人的身體健康為本,當經濟效益與與勞動者的生命或健康發生衝突時,經濟效益只能退居第二位。這是我們國家的性質所決定的,也是黨的執政理念所決定的。
我們現在是法制社會,各項工作不能停留在觀念和意識形態上,要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和細則。在高溫天氣下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不能指望老闆的善心、惻隱之心,那是靠不住的。如果我們要修改《防暑降溫暫行條例》,就要在條例中增加法律責任,假如企業不遵守條例,就要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依法予以嚴懲。而且,要規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比如像深圳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中關於“日最高氣溫達到40℃時,當日應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8℃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因高溫天氣停工期間,停工在一個月內的,工資按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80%支付”的規定,就應該在《防暑降溫暫行條例》有所體現。如果要進一步,我認為對《勞動法》也有必要進行修訂。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這裡僅僅提到了勞動安全和勞動防護用品,對於高溫下的勞動保護實在太籠統太缺乏操作性了。而且,高溫下的勞動保護這個職責由什麼部門來執行和監督,都是含糊不清的。
特別在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在一些連8小時工作制都成了問題的企業,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更具有難度。現行《勞動法》已經明顯約束力不夠了。于上世紀90年代初頒布的《勞動法》,在社會發生這麼多、這麼大的變化之後,已經明顯不能適應新時期的要求。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以人為本,這些新的觀念都應該在《勞動法》中有所體現。對在高溫季節未採取降溫防暑措施、漠視工人健康和生命的企業和老闆,必須進行嚴厲處罰。如果要修訂《勞動法》,這些都是不能回避的問題。
重慶50年一遇的高溫天氣以及50年一遇的乾旱,引起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受到全國人民的高度關注。為高溫立法,保護勞動者,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我們希望相應的法律法規儘快出臺以填上那一塊“空白”。(作者:華瑩山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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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