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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方都市報報道稱,福田區一家藝術培訓學校幾名學生家長投訴,他們陪同孩子前往新加坡參加了一項“國際比賽”,由一名學校老師帶領,但到場後發現賽事十分簡陋。不僅參加比賽的都是國內各學校的小孩,活動現場也沒有主持人和其他觀眾,評委年紀大、打瞌睡、玩手機、來回走動。更讓家長們疑惑的是,旅行團來到馬來西亞新山市後活動組織方還給眾人報了一個“看房團”。家長們認為主辦方有虛假宣傳嫌疑,對旅遊行程的安排也十分混亂。
主辦方在回復質疑時稱,專業“不對口”的評委有可能走神,現場是有國際選手的,新加坡有4個參賽節目,對於行程與計劃不符的問題,“比如原來有馬六甲,但我們沒去,因為馬來西亞舉辦東南亞運動會,把馬六甲的訂房徵用了,我們只能被迫調整行程。”主辦方還稱由於馬六甲無房才安排到新山市住宿,在新山臨時找不到房,地接沒經過會務組同意幫眾人報了“看房團”,從而入住當地某酒店。但實際上,第29屆東南亞運動會于8月下旬在吉隆坡舉辦。
在分析本次糾紛之前,我們不妨先來看看主辦方的“收費標準”的書面表述。雖然主辦方提到了“地接”,但是報道中並沒有出現組團社,主辦方是否具有國際旅行社組團資格不得而知,但從流出的“收費標準”看,這是典型的主題式旅遊團隊出行。如果是行業內人士或者有一定坐飛機經驗的人,就會發現這份“收費標準”上有不少錯漏:“經濟倉位”出現錯別字,應該是“艙”而不是“倉”;“機廠燃油稅”應該正確表達為“稅費”;“旅遊意外傷害責任險”應正確表述為“旅遊傷害意外險”,而“責任險”應當指的是“旅行社責任險”,屬於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投保的特別險種。
之所以先作以上分析,因為這一案例與之前已被投訴多次的組織中老年人到境外參加廣場舞比賽的方式太相似了。不少主辦機構利用中老年人喜歡交流廣場舞的心理,舉著“中國老齡協會”“中國夕陽紅協會”“中國廣場舞協會”等冠以“中國”名稱的組織,組織中老年人到港澳甚至國外參加廣場舞比賽,然而實際上並沒有國際性賽事,帶老人們到廣場上跳一下舞之後就開始各種購物流程,很多中老年人因此上當受騙。這次青少年藝術節事件,舉著“一帶一路”“中國夢”“國際文化交流”的旗號,吸引家長報名,但從家長的投訴以及主辦方的回應來看,這一比賽很有可能屬於“山寨”,利用家長和學生的心理巧立名目組團出行。
主辦方的“收費標準”出現了很多旅遊團的元素,“景點門票”“導遊小費”等,應屬於組織出境旅遊的行為,但是全程沒有發現有旅行社參與。主辦方的行為是否能受到《旅遊法》的監管?按照《旅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本次案例與廣場舞交流類似,是組織到境外參加“國際比賽”“文化交流”,巧妙避開了“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但實際上從境外地接活動來看,所謂“國際比賽”只是其中一段行程,且都由地接進行安排對接。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類似活動鑽了法律的空子,遊走在灰色地帶,很難通過《旅遊法》進行監管,只能通過其他民事相關法律進行處理,但是這類活動又常常發生在境外,取證難度非常大,若訴諸法律,恐怕處理時間非常長,而且會耗費大量精力。很多人在面對這類事件時都是吃啞巴虧,本著吃虧長智的心理放下不管,但越是如此越是助長違規機構鑽空子大肆斂財。近年來類似投訴不斷,違規機構的目標直指老年人、中小學生,雖偶有媒體曝光,但畢竟不是長久之計,要規範類似活動,還是要拿出法律的威嚴,清一清這混亂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