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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所謂“幹部職工平均2000多元的月收入在當地來説比較低”是句赤裸裸的謊言,“幹部家庭困難論”是個偽命題。
陜西省眉縣“城市美景”小區首批開發的610套經濟適用房,絕大多數分配給了政府機關幹部職工,使面向社會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房,變身為幹部官員的“定向適用房”。當地有關部門稱,幹部職工平均2000多元的月收入在當地來説比較低,屬於住房困難家庭(據“新華視點”)。
惠民工程成“惠官”工程的經適房事件,已不是什麼新聞,只是眉縣拋出的“幹部家庭困難論”,為這個腐敗工程蓋上遮羞布,使得這個“舊聞”又有了新的“燃點”。“幹部困難論”的出現,打破了原有的“行為藝術”外圍觀察模式,轉向“精神分析學”的內心窺測。
假定眉縣“幹部困難論”是真實的,那麼面向社會中低收入的保障房的受益群體中,公務員佔多數,從概率上看,也不是不可能。按2007年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發佈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所謂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如果眉縣的公務員平均收入“在當地來説比較低”,説明當地民眾普遍收入較高,當地居民普遍不存在住房困難,或不屬於最困難之列,那麼,眉縣政府依法規定條件後,公務員自然會成為經適房最大受益群體。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務員不能享有經適房。
不能讓公務員成為“困難戶”,是法律上規定的政府普遍義務。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公務員法同時也規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保障公務員有相當的收入,使之能吸引人才和留住入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這也符合於國家整體利益。
但是假如眉縣“幹部困難論”是個偽命題,那麼一切的假定又得推倒重來。地方政府如果明知這些幹部並無資格享用經適房卻不制止,或職能部門放任經適房標準的擴大而不糾正,那麼,經適房被幹部職工公然佔去七成的事件,就是一起爭奪社會福利和利益的腐敗事件。
筆者在國家統計局網站上查到了眉縣“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公報”——“……眉縣農民年人均純收入達到4535元(月均378.元),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達到16349元(月均1362.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1705元(月均1809元),比上年增長11%。”數據再清楚不過了,所謂“幹部職工平均2000多元的月收入在當地來説比較低”,是一句怎樣赤裸裸的謊言。
心理學家揭示,犯錯誤的人,在良知的驅動下,往往會産生一種負疚感,負疚感下往往會顯出本我的真實一面,使其回到恢復原狀的性善初點。而失去良知譴責的人,總會為沒有實施更進一步的惡行而後悔,並設法用謊言加以掩飾內心的緊張。眉縣的“幹部困難論”,打碎的豈止是幹部的形象?
(和靜鈞,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責編: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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