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周:趙作海“殺人”錯案問題出在哪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0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在司法設計上,防錯制度可謂相對完備,為什麼還會出現“被害人復活”這樣的錯案呢?答案其實很簡單:制度貌似完備,常識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一切都像是佘祥林案的重演。由於11年前的“被害人”趙振晌再度出現,5月9日,河南省高院正式撤銷省高院復核裁定與商丘中院判決,宣佈因被認定“殺死”趙振晌、而被判死緩的趙作海無罪。與此同時,河南省高院紀檢組、監察室亦啟動了責任追究機制,宣佈將追究相關審判人員玩忽職守之責。

    如此明顯的錯案,一審、二審法官居然能都以死緩定案,追究其責任並不為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案判決結果是由兩級法院審判委員會或更上一級黨政機關所定,也絕不能單讓承辦法官“揹黑鍋”。其實,在趙作海沒有其他從輕情節的情況下,死緩結果本身就説明,法官對兇案是否確係趙作海本人所為,內心也無法形成確信,只是迫於某種壓力,才作出了被行內戲稱為“留有餘地”的判決。

    奇怪的是,與其他錯案相比,此案並非發于“嚴打”期間,《刑事訴訟法》也已在庭審8年前修訂過,防錯制度可謂相對完備,為什麼還會出現這樣的錯案呢?答案其實很簡單:制度貌似完備,常識未入人心,程序制裁不足。

    的確,199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立法者將刑事庭審模式由法官糾問式,改成了控辯雙方對抗式,無非是希望未來的刑事訴訟能貫穿以下三個常識理念,即疑罪應當從無、非法證據應當排除、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可是,14年過去了,三個常識仍未得到好好落實。

    先説“疑罪應當從無”。趙作海199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3年後的2002年10月,才被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漫長的3年間,相關證據的認證一定幾經反復,中間究竟發生了怎樣的故事?尚待調查機構給出結論。但明眼人都能看出,警方依循的思維邏輯,是趙振晌“死亡”——趙作海有殺人動機——兇手是趙作海——趙作海必須交代,相關當事人必須提供有罪證據。如此簡單的邏輯,使本案的偵辦鑽進了一條死衚同:不認罪就打得你認罪,沒證據就逼著你提供證據。更可怕的是,現實中許多“疑難”案件的偵破,都是依循這樣的邏輯。而更可悲的是,即便“被害人”已經出現,柘城縣公安局宣傳股張股長仍表示,“將無名屍的案子破了,趙作海的案子就完全真相大白了。”這樣的話,5年前佘祥林被宣佈無罪時,我們就曾聽到過。筆者相信,這也是佘祥林、趙作海所遇悲劇的真實誘因。

    再説“非法證據應當排除”與“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國外立法實踐已表明,單靠追究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已無法嚇阻警察違法取證,因為對偵查機關而言,不管採取什麼手段,只要最後抓到真兇,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後果都可慢慢化解。前幾天公佈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雖然再次強調刑訊逼供“造成嚴重後果者”,應當開除,但對預防錯案而言,這類規定並非治本之道。最好的方式,仍是設置程序性制裁,令警方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歸於無效,讓相關責任人承擔不利後果。

    更重要的是,在趙作海案中,趙作海的妻子趙曉啟被當地警方關押了一個月,硬逼她承認趙作海殺人。如果趙曉啟等證人真有機會出庭作證,而不是由公訴人當庭念口供,原審的效果或許會有所不同。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通過死刑核準權,逐步統一死刑案件的政策、證據標準。

    明年,全國人大將再次啟動《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希望立法機關能抓緊這一契機,讓常識真正滲入司法,讓錯案再無機會發生。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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