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被精神病”事件 精神病院也應問責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7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河南漯河市大劉鎮農民徐林東,因為狀告政府,居然在2003年10月被鎮政府強行關進了精神病醫院,一關就是6年半。在輿論的干預下,一波三折,徐林東終於回家。

    一個正常的公民為什麼能被輕易地送進精神病院?相關的制度哪出了問題?應如何補救?這些問題不解決,下一個徐林東,註定難以避免。

    “被精神病”的個案,自然與地方官員濫權有關,這理當通過行政問責嚴懲不貸。但是精神病院助紂為虐,輕易喪失醫學倫理的底線,也不應被忽略。

    精神病院能夠強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這雖然不是公權力,但的確是一種“權力”。這種“權力”並不像司法機關的人身強制措施那樣,有法律明確規定,並處於嚴格的監督之下,所以,它很容易被濫用,淪為權力工具。而一旦被濫用,受害者就被剝奪了一切話語權、財産支配權、人身自由權。這是可怕的,而它的操作又是如此簡便,難怪個別地方政府樂此不疲。

    從法理上分析,精神病人不是犯罪,國家原則上無權限制其自由,所以各文明國家明確以“自願治療”為原則,以“強制治療”為例外。由於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的關於強制治療精神病人的法律,而一些醫療機構喪失職業操守、依附於地方權力,使得公民生活在“被精神病”的恐懼之下。

    事實很明顯,徐林東思路清晰、言語適當,根本沒有精神病,作為專業的精神病醫生,應該比任何普通人都清楚。而從醫院領導説“要鎮政府批准才能離開”的話裏,隱約可見他們屈從於當地政府的淫威,表現出了對生命和尊嚴的淡漠,默許、脅從了這一罪惡的發生。

    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關於“強制治療”的法律規定,但禁錮一個明顯的健康公民,是有違醫生的職業操守和起碼的醫療規範的,這涉嫌違法,構成對徐林東人身自由權和名譽權的侵害。精神病院和鎮政府涉嫌一同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鎮政府的相關責任人,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醫生違背良知和專業,濫用“強制治療”,該如何擔責,顯然需要更明確的法律規定。“主治”醫生和知曉內情的醫院領導者不僅應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也要承擔行政責任,如吊銷其行醫資格;嚴重者,甚至理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此,才能讓醫生和醫院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真正有所敬畏。

    《精神衛生法》(草案)已制定完成,其中明確規定了精神疾病治療的“自願原則”,在“準病人”被強制收治後,醫療機構應當在3日內,組織2名以上精神專科執業醫師對其進行復診。即便如此,也有律師懷疑其是“自查自糾”,缺乏制度制約,難以杜絕徐林東式的悲劇。

    一些國家和地區關於精神病“強制治療”的法律規定值得借鑒,例如,“強制治療”限定的人群嚴格,只針對“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嚴重病人;除醫生把關外,還有設立由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的審查機構,對病人拒絕“強制治療”或無法表達的情況進行審查,最後,司法還起著最終把關的作用,病人及其監護人可隨時向法院申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

    所以,只要法律完善,無論如何,像徐林東這樣被強制“治療”6年半的事,絕對不可能發生;更不可能發生“病人”和家屬都要求出院,醫院還要得到鎮政府允許的咄咄怪事。我們希望將來的《精神衛生法》能充分考慮當下的現實,從制度上嚴密防範精神病的“強制治療”被濫用。

 

責編:趙春曉

302 Found

302 Found


CCTV_WebServer
邊看邊聊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