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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指出,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在當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生物安全法立法已按下“快進鍵”,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新冠病毒與野生動物之間的緊密聯絡,已經在科學角度得到論證,但它對國家安全所構成的威脅,又遠遠超出了野生動物層面的表達。覆蓋面積之大、影響程度之深,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僅靠《傳染病防治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去銜接,顯然還不夠。針對生物安全出臺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不僅是為消除疫情添加勝利的砝碼,也是國家在戰略方針上的考量。
立法的初衷之一,是要明確“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界限。生物安全作為國家新興戰略安全領域,具有風險莫測、威脅疊加、科目多樣等特點,如果它成了法外之地,將對國家利益構成重大威脅。
生物技術快速健康發展是國家科技創新的重要篇章之一,這方面要是出現留白或存在短板,勢必會導致國家在“微觀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局面。未來,不管是國家安全還是科技興國,生物安全都將添加濃墨重彩的一筆。立法,則賦予了筆端的有力把握。制定生物安全法,並不是完全針對於危機意識的轉化,還在於引導和規範生物技術的研究應用走上正確之路,做到“有法可依”。
“法者,治之端也。”客觀來看,我國當前的生物安全形勢並不能説是一片大好。這裡面有全球生物安全形勢非常嚴峻的大環境,也有自身發展所要面臨的風險疊加。另外,我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生物安全的戰線拉得比任何一個國家都長。此時,推動生物安全立法的儘快出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就有了“立梁架柱”的支撐,接下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和機制的建立,也是水到渠成。既調動各方面力量,又明確各方面責任。加快生物安全立法,讓國家生物安全體系更能築牢相互聯絡和相輔相成的“銅墻鐵壁”。
生物安全並不是一個諱莫如深的禁地。相反,如果能把它充分地掌握在良性可控的範圍,將發揮出推動民生福祉建設的強大作用。生物安全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出臺,由此“提綱挈領”,就更利於自主創新的産業政策和科技政策形成接二連三的後續跟上。
任何高科技領域,都不可能是由國家隊來包打天下,把生物安全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進行設置門檻的延伸,是讓其形成一個成熟體系的“路線圖”。當前,生物安全的民間建設能力還亟待加強,一個方面的原因就是法律邊界的模糊,也捆住了幹事者的手腳,高校、基因庫、生物銀行等機構在這方面的呼聲就頗具有代表性。而生物安全法的制定,將釋放出相關利好,從而匯聚起“由江入海”的力量。
生物安全立法,捍衛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是總體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根本目的,保護生物資源、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防範生物威脅是主要任務。”生物安全立法的根本思路,旨在國家長治久安。既要看全局,也要謀一域。生物安全的立法,將是拱衛國家安全的又一個制高點。(特約評論員 謝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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