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亂捕濫食野生動物行為需完善立法加強執法

特約評論員舒銳

  濫食野生動物嚴重威脅公共衛生安全,社會各方面對此反映強烈。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部署啟動《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並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

  在人與自然之間,人類需要尊重、保護自然已然成為普遍共識。長期以來,對於與野生動物的關係,我們更多是對物種多樣化和生態平衡的思索。我們儘量避免“竭澤而漁”是為了將來更好的“物盡其用”。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即為“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而對於非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卻語焉不詳。

  動物保護被分了等級,但病毒傳播卻並不管人類的分級。眾所週知,野生動物種類繁多,因其生活在野外,且生活習性不同,會攜帶大量病菌、寄生蟲(卵)等,特別是一些人畜共患疾病,是移動的傳染病源。可是,17年前SARS的前車之鑒未能讓個別人對“野味”卻步。這次席捲全國的新型冠狀病毒的來源又指向了不當利用野生動物。不得不説,這一次,我們真的痛了。我們有必要站在人類存亡的高度反思禁食野生動物。

  增強人們公共健康意識,引導人們自覺遠離舌尖上的危險自然是題中之義。而同樣重要的還在於,我們需要反思以法律為載體的行為規則究竟是出了哪些問題。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于2月10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表示要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

  相關意見的實施勢必使得對出售、食用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執法更為嚴密,懲戒更為嚴厲。我們須意識到,刑罰畢竟只是最後一道防線,還須著重考慮兩方面問題。一是在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中,對於不構成犯罪的不端行為,也需要對之施以相當的行政處罰。當前對於少量食用珍貴野生動物的食客以及賣家,相關行政處罰責任還遠遠不足。如何構建集民事、行政、刑事于與一體的責任體系,值得深思。另一方面,我們還需要注重防控食用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帶來的危險。

  可以説,彌補規則漏洞的任務落在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動物防疫法》這三部法律上。首先,有必要實現《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增補,將普通野生動物納入規制範圍。其次,加強《動物防疫法》與《食品安全法》,以及該兩部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將未通過檢疫的野生動物明確規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甚至在經過充分論證後,完全禁食野生動物。如此,包括“十倍賠償”在內的《食品安全法》上各層級責任都將在禁食野生動物領域實現有效對接。只有責任範圍無死角,責任位階無縫隙,法律之網才能真正實現疏而不漏。(作者舒銳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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