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關鍵期,“刻意隱瞞”就是害人害己

特約評論員李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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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遏制疫情擴散的關鍵時期,全國多地出現了隱瞞接觸史導致他人感染的案件,影響十分惡劣,很多人被刑事立案。比較典型的是2020年2月3日,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對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張某芳立案偵查。此前,張某芳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68名醫務人員及49名相關人員被隔離。福建省晉江市英林鎮張某某從武漢返鄉卻謊稱從菲律賓回來,春節期間,該男子參加了一次共計3000余人參加的宴請。現在,除該男子外,有7人確診感染新型肺炎,而有4000余人被要求居家醫學觀察。目前,張某某已被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疫情當前,全國上下正全力以赴,積極應對。目的就是從防控、排查、執法等層面,嚴肅認真“戰疫”,不留一處死角,切實將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放在首位。然而,隨著疫情防控進入關鍵期,一些刻意隱瞞病情和生活信息的案例,逐漸引起人們重視。刻意隱瞞病情和行程遭到法律嚴懲,並不冤枉。這不僅涉及個人品質和道德範疇,還是突破法律底線、威脅公共健康安全的違法行為。

  我國《刑法》、《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相關清晰的規定和約束。而在最高檢、最高法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種種法律法規白紙黑字表明,刻意隱瞞病情和行程,甚至故意散播傳染病,都會遭到法律嚴懲。

  何況,此次疫情的波及面較廣,傳染性較強,防控面臨的挑戰壓力也較大。壓實屬地責任、及時發佈信息、嚴格登記管理、加強防護科普等,是各地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的必選動作。在這樣的防控現實下,每一個個體都有責任有義務做好自我防護。如果身體出現不適,應及時告知相關部門,準確、全面地提供背景信息。這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對社會負責。

  眼下,全社會都在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廣大醫務工作者和科學家正在加班加點攻堅克難,軍人、警察和基層人員正在恪盡職守,努力工作;即使是普通人,也盡力按照相關提示“勤洗手”、“戴口罩”、“不聚集”……如果因為抱有僥倖、害怕歧視、心中怨憤等情緒,而故意隱瞞病情,故意傳播病毒,將是十分不理智的行為。這等於抹殺了每一個人此前的艱苦努力,可謂有百害而無一利。

  逆境最能考驗一個人和社會的成色。共同“戰疫”,人人有責。如果不幸感染病毒,也要不拋棄不放棄,總有人為你加油和努力。及時登記、主動報告、積極配合治療,團結一心,才能堅決打贏這場人民“戰疫”。(特約評論員 李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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