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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樂清的劉先生駕車途中看到一大媽摔倒在地,便下車攙扶並幫忙聯絡家屬。不料,大媽卻一口咬定劉先生是肇事司機,並攔著他不讓走。交警趕到時,大媽家屬正和劉先生激烈爭吵。最後,在行車記錄儀前,大媽及家屬承認事故與劉先生無關,民警對大媽進行了批評教育。
視頻中,車主一句“這要沒行車記錄儀就死定了”,引發網友共鳴。近年來老人跌倒扶不扶成為輿論的焦點話題,反映出一些確實存在的社會問題。有人説,這是當代農夫與蛇的故事。指責車主涉嫌肇事,可能讓車主背負鉅額賠償,甚至面臨牢獄之災,真是“人在街上走,禍從天上來”。大媽利用他人的善心,妄圖訛詐他人,此行為不僅是人品道德的問題,也是種違法行為。對於訛人者,不僅要進行批評教育,還應當依法處罰。
訛人就是通過虛構事實,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可以被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於訛人者,應當嚴厲予以打擊,他們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助人者的財産權,更是傷害了好心人的善心,給整個社會帶來極其負面的示範效應。在上述新聞事件中,訛人者敲詐勒索行為雖然很快就被識破,但仍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了嚴正風氣,執法部門應該給予其相較批評教育更加嚴厲的行政處罰,提高訛人者違法成本,以儆效尤。如果訛人者多次敲詐或者敲詐勒索數額較大,則涉嫌觸犯刑法,構成敲詐勒索罪,可以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社會需要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對於助人者,要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善良人的合法權益,讓好心人放心做好事。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撞到其,扶人者則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相反,如果扶人者能夠證明被扶者是訛人行為,還可以要求被扶者對其公開道歉,並給予適當賠償。
我國2017年新修訂的《民法總則》鮮明地體現出法律對待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無論是從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救助行為永遠不可能成為侵權的證據,道德和法律始終都站在善者那一邊。
儘管很多訛人者年歲已高,但只要其所作事情不符合社會道德,不符合法律規範,那麼就該被譴責、被懲處。與此同時,媒體也應當發揮正面引導作用,對於訛人行為遭到嚴懲的事件、為好心人撐腰的事件應當多報道,讓社會公眾都能清楚地認識到,法不會向不法讓步,善不會向惡低頭。(作者曦澄係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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