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義,為未成年人“撐傘”

特約評論員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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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針對社會關注的學生欺淩問題,修訂草案予以明確回應,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培訓和教育;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淩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淩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等等。

不可否認,如今的學生欺淩現象時有發生。據統計,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校園涉嫌欺淩和暴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1114人;2017年前11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就批准逮捕有關犯罪嫌疑人3788人。翻看報道,近年來,媒體報道的校園欺淩事件,手段之殘忍,後果之嚴重,屢屢刺痛人們的神經,受欺淩者遍體鱗傷,內心更會長期蒙上陰影,甚至做出一些極端行為。

誠然,我們已有專門法律保護未成年人,而且近年來,從中央部委到地方,都採取了一些防治學生欺淩的措施,比如教育部等9部門出臺《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教育部等11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決定開展“中小學生欺淩防治落實年行動”等活動,一些地方還在中小學設立校園欺淩監督員等。但總的來看,效果並不太明顯,究其原因,現行法規的滯後與不確定性,是導致防治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

從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看,對於學生欺淩的防治,一般都會有專門立法的措施。比如,2013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防止欺淩對策推進法》,首次將防止校園欺淩問題法制化,適用於小學、初中、高中、中專及特別支援學校。美國各州出臺反校園欺淩法案,明確政府、學校以及教師三大反欺淩相關主體及其職責,立法機構還多次修正相關條款,加大對欺淩行為實施者的處罰。在我國,因為已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從節約立法成本的角度看,在修訂法律時將防治校園欺淩寫入,也是一種相對可行的做法。

從本次的修訂草案看,可謂亮點不少。比如,草案確立了校園欺淩教育,明確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相應的培訓和教育,通過增強有關主體的人權意識和法治意識,有利於防止暴力傷害、歧視侮辱等行為。又比如,明確學校和有關部門的“懲戒權”,有利於避免對實施欺淩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束手無策”,而規範合理的教育、矯治或者處罰等措施,也有利於保障涉事學生的合法權益。

保護孩子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面對學生欺淩亂象,有必要借鑒各方經驗,加快立法步伐,明確防控措施、保障方式、相關責任等,為未成年人撐起一把更牢固的法律保護傘。(特約評論員 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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