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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兩部法律草案對近年來頻發的涉未成年人熱點問題作出積極回應。修訂草案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引起輿論高度關注。
近年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性侵害、暴力虐待事件時有發生,令公眾有揪心之痛。對於未成年人而言,身體的傷害並不是最可怕的,心靈的創傷很可能伴隨終生,有些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甚至會在成年後做出一些極端舉動。因此,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猥褻性侵等傷害,嚴懲作惡者固然是應有之義,出臺相關前置措施防患未然,更是重中之重。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根據每年公開報道的性侵幼童案件統計發現,近6年性侵兒童案年均300起以上。2018年曝光的性侵幼童(18歲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兒童超過750人。其中,熟人作案210起,佔比66.25%。社會組織“女童保護”曾發佈統計報告,顯示我國70%以上針對兒童的性侵害都是“熟人作案”,教師、校車司機、學校廚師、保安等易於接觸兒童職業的從業者作案佔比很高。如何在制度層面嚴格禁止有前科的人再次進入這些行業,對於保護未成年人,無疑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痛定思痛,有識之士紛紛呼籲對有過強姦、猥褻等涉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採取就業限制措施,令其不得從事同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
在修訂草案出臺之前,上海和廣東等地已經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嘗試,通過建立黑名單信息庫之類的措施,過濾涉未成年人崗位人員。為有效預防性侵害學生違法犯罪的發生,2018年教育部印發了《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表態將聯合公安部門建立性侵害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輿論普遍認為,這意味著有過性侵學生“案底”的人員將被過濾出教師系統。上述措施贏得了公眾的廣泛支持。
本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採用了2018年的“1號檢察建議”中的相關做法,寫入了入職查詢和從業限制制度,規定“招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同時還制定了罰則,違反入職查詢、從業限制規定,可處最高上限50萬元罰款。一言以蔽之,草案從涉性侵兒童從業限制、校園性侵防範、公檢法機關綜合保護機制等方面,對如何防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作出了一系列規定,成效可期。
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建設,除了需要建立事前審查的“禁業”門檻,還有必要進一步構築一張打擊針對兒童性犯罪的天羅地網。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值得借鑒。
以美國的《梅根法案》為例,公眾大多只聚焦于法案規定所有性侵案犯的信息都將被公開,以保護潛在受害者不受傷害。殊不知,該法案所涉及事後監控、持續跟蹤等問題同樣值得關注。比如,該法案規定,性侵兒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後,不得居住在幼兒園直至高中校園半英里以內,而且無論遷居到美國任何地方,都要到當地警察局註冊備案;性侵兒童的罪犯在假釋期間須佩戴手腕警告標誌和電子追蹤器,並規定若一個人曾經犯案兩次以上,出獄後還必須每3個月前往警局接受一次問詢,甚至鬍鬚、髮型等體貌特徵有所改變時,也必須及時向警方報告。
未成年人保護立法應該如何扎牢防範性侵害的籬笆?這並不是一個可以畢其功於一役的問題。對性侵兒童者實施從業限制,在性侵者與未成年人之間劃出一條必要的隔離帶,只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如何為未成年人織好保護網,依然任重而道遠。(特約評論員 胡欣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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