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擊“校鬧”行為,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

特約評論員胡欣紅

  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門共同發佈《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要求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依法打擊“校鬧”行為,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

  天下苦“校鬧”久矣。一紙《意見》,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迅速引發輿論熱議。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師生和諧共處、其樂融融,本是校園應有的樣子。但由於諸多原因,學生在校園裏難免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師生之間産生摩擦衝突,因為各方立場利益等方面的差異,加之缺乏相應的應對機制,在處理這些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常常各執己見,爭執不下,漸漸形成了“校鬧”現象。不論“校鬧”是否有理,校方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為了息事寧人,通常都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一“鬧”就靈,嘗到“甜頭”之後,“校鬧”迅速滋長開來。近年來各地“校鬧”事件屢屢發生,社會負面影響極為惡劣。有些人以堵校門、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霸佔教學場所等非法過激行為,把“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獲取更大利益的手段。

  比如某小學教師正常批評學生,但家長誣陷教師辱罵、毆打學生,還打橫幅圍堵校門,企圖通過引發輿情實現過度維權;某小學運動會的三級跳項目,學生還沒跳,一旁的一位家長先受了傷,最終學校賠償8萬元;某大學生在體育測試中因身體原因意外去世,家長糾集幾十名親戚糾纏學校,提出天價賠償要求,經多方協調最終學校支付數十萬元……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專職“校鬧”,一旦哪所學校出事,這些人便聞風而至,鼓動家長“以鬧獲利”,逼迫學校“花錢買平安”,自己則從中獲取“分成”。

  “校鬧”固然得利一時,但卻嚴重干擾了學校正常秩序,甚至成了良好教育生態的“攔路虎”。最典型的莫過於很多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時,不是把是否有利於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放在首位,而是將會不會“出事”擺在第一位。體育課取消長跑,把對抗性項目改成跳繩,春遊、秋遊和社會實踐更成了奢望,甚至很多教師連學生也不敢批評了……凡此種種,可謂得不償失。長此以往,其所帶來的惡劣影響足以令人不寒而慄。

  “校鬧”的危害眾所週知,“校鬧”的根源也心知肚明,但因為“校鬧”的治理牽涉方方面面,學校固然無計可施,單個部門同樣力有不逮。此次教育部等五部門聯手,無疑將“校鬧”拉入了公共治理的視線。

  《意見》明確了8類“校鬧”行為,突出“預防為先”,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同時,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強調“鬧也不賠”,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 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

  標準明確,路徑清晰,原則中肯。毫不誇張地説,《意見》是一劑切中肯綮的良方。但僅憑一紙《意見》並不能有效規範“校鬧”,在大力推行全面依法治國的當下,落實貫徹還得回到法治軌道上來。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意見》明確一旦發生“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根據“校鬧”情節的輕重,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懲處。令人遺憾的是,現行法律還需細化完善。比如,“校鬧”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學校的責任界定,但目前只有江西、湖南、山東等少數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規進行界定,國家層面還缺少法律支撐,也正因此,有識之士早就呼籲制定《學校法》。

  從根本上講,“誰鬧誰有理”挑戰的是法治底線。唯有完善法治和相關標準,構建起治理“校鬧”的制度體系,才能還校園一片清朗的天空。(特約評論員 胡欣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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