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與職級並行,讓更多“鯉魚”跳出“龍門”

特約評論員劉繼勇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公務員職級確定與升降、職級與待遇、管理與監督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眾所週知,在公務員職務晉陞的“金字塔”裏,越往上走晉陞越艱難,編制和職數的限制,“僧多粥少”的局面讓許多公務員望而卻步,大多數基層公務員終其一生也只能在科級職務上徘徊不前,有的能熬到科級崗位顯然已是萬幸。“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晉陞渠道,可謂晉陞難,難於上青天,由此也産生了一些不良後果:一是有些人為追求進步,便“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讀聖賢書”,努力學習,爭取遴選換崗、轉行跳槽,導致公務員隊伍流失掉很多優秀人才;二是有些人為了獲得提拔,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污濁政治生態,敗壞官場風氣,滋生腐敗溫床;三是有些人覺得自己上升無望、前途渺茫,便産生了“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念頭,心灰意冷、人浮於事、消極怠工,“官本位”思想嚴重。

  《規定》擲地有聲,從公務員隊伍職務與職級序列、職級設置與職數比例、職級確定與升降、職級與待遇、管理與監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份溫暖人心、鼓舞幹勁的“大禮包”,解開了廣大公務員晉陞晉級的“鐐銬”,打通了廣大公務員成長成才的“任督二脈”,有利於扭轉部分基層公務員長期以來形成的“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幹與不幹一個樣”的錯誤認識。不過,職務與職級並行,讓更多的“鯉魚”跳出“龍門”,還需把相關工作做好做實做細。

  築牢職務與職級晉陞“壓艙石”。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執行的生命在於嚴格。從《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到《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再到《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政策每邁出一小步,都關乎廣大公務員的得失,牽動千萬基層幹部的心聲,而職務與職級並行工作並不是輕輕鬆鬆、敲鑼打鼓就能完成的,這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極強的技術工作,倘若該晉未晉、不升反升,都會弄巧成拙、偏離航向,這就要求各地區務必嚴格按照《規定》內容,結合本地實情制定細化措施,確保落實《規定》不走形、不變味,讓政策“紅利”搭乘《規定》的“直通車”,讓基層公務員隊伍看到晉陞的曙光。

  握好職務與職級晉陞“方向盤”。《規定》明確指出“公務員晉陞職級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德才表現、職責輕重、工作實績和資歷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陞,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體現正確的用人導向”。這説明,職務與職級並行,不是單純的公務員待遇,也不是不問績效人人有份,更不是無原則地“平分秋色”,而是激勵作為者,關愛幹事者,營造能者上、庸者讓、劣者汰的濃厚氛圍,讓想幹事的人有盼頭,能幹事的人有奔頭,幹成事的人有甜頭。《規定》的落實,將讓那些錯誤地認為“職數的增加”必定能讓自己從中“分得一杯羹”,甚至想入非非、坐等“天上掉餡餅”,躺在過去“功勞簿”上吃老底的公務員再也不能“固步自封”,甚至“金飯碗”不保。

  係好職務與職級晉陞“安全帶”。《規定》給廣大公務員晉陞帶來了“福音”,但也標明了紅線,架起了“高壓線”。《規定》指出,對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公務員要降低職級,並且要求不得違反規定設置職級,不得超職數配備職級,不得隨意放寬職級任職資格條件,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職級待遇標準。各級黨組織要嚴格遵守紀律、規範操作、加強監督,執行《規定》的過程中要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對違反紀律的一律從嚴處理,切實真正把廣大公務員期盼已久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激勵公務員擔當作為。

  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瞄準了公務員隊伍晉陞難的關鍵癥結,注入了公務員隊伍爭先進位的活力,實現了基層幹部與機關幹部的晉陞由“單行線”向“雙通道”轉軌,讓表現優秀、實績突出的基層公務員能夠層層擢升、脫穎而出,以此激活公務員隊伍“一池春水”,展現新時代公務員隊伍新風貌,開創新時代公務員隊伍幹事創業新局面。(特約評論員 劉繼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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