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買房,為的不僅是身心自由

央視網評論員李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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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某售房平臺調查涵蓋京滬深杭等中國12座大城市的964戶家庭,對2018年該平臺房産交易分析後發現,47.9%買家是女性,相比之下,2014年時該比例僅為30%左右。74.2%的女性買房時沒有接受伴侶的資助,其中45.2%接受了父母資助,29%能完全憑一己之力買房。

  難怪有網友説:“女人有錢有房了比有對象更有安全感!”這句話聽上去像是戲謔,但卻反映出一種社會現狀:隨著女性意識的覺醒,一些現代女性成為擁有獨立思想,獨立經濟,不錯的事業,乃至才貌雙全還買得起房的獨立女性。她們渴望擁有完全屬於自己的獨立空間。

  女性購房比例的上漲體現出什麼樣的購房心理?

  房産決定了自身的安全感。生活在大城市的女性購房往往出於剛性需求。購買一套也許並不算很大的房屋,卻擁有了自己的避風港和安樂窩,可以在壓力巨大的城市中獲得遠比以前更穩固的安全感,在擁有保值房産的同時獲得心理上的安慰。

  房産決定了兩性關係平等狀況。對於女性而言,房産也是她們感情生活的保障。前一段時間一項調查顯示,全國離婚率從2012年突破2‰,到2017年升至3.2‰。數據還顯示,2018年中國離婚率前五強城市分別是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廈門。全國平均離婚率3%左右,但是北京上海深圳分別是39%,38%,36%!在如此離婚率下,擁有獨立房産的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不僅擁有物質上的獨立,更是給自己留了條退路,如果婚姻亮起了紅燈,至少還有房子忠於自己。

  當然,還有一個不得不提的客觀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一共19條,其中5條都跟房子有關,更有兩條涉及房屋産權問題: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解釋出臺後,出於對自身權利的維護,客觀上助推了現代女性獨立購房的比例上漲,從側面反映出女性希望通過房産作為個人財産甚至是婚姻保障的購房心理。

  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女性獨立購房比例上漲也説明在“她經濟”強勢崛起時代,女性在感情生活上也擁有了更大的選擇權,今後的每一份感情會變得更加純粹。畢竟自己要的安全感,不是由配偶給的,自己才是給自己托底的那個人。(央視網評論員 李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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