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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道稱,某集團公司出臺規章制度,對其下屬幼兒園申請生育二胎的女職工進行綜合考評打分,按得分確定懷孕順序,違反規定者按自動辭職處理。一女教師因未按順序“插隊”懷孕而被辭退,雙方發生糾紛。最終,幼兒園“家規”被認定違法,女職工獲賠5萬多元。
隨著二胎政策放開,在各大城市面臨生育高峰。而相對於一個蘿蔔一個坑的用人單位而言,女員工一旦懷孕,難免會影響工作,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應提早規劃崗位設置和人員數目。生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懷孕也是個人私密之事,不應受到外人和機構的干涉,但是該集團偏偏想出了這個歪點子。退一萬步講,即使要“做規劃”,也是個人和家庭的事,豈容外人瞎摻合。從生理學上講,即便做了計劃,誰又能保證可以按時定點?涉事集團竟公然按照考核成績給女員工懷孕時間做規劃,有管人用人工具化之嫌,無論從常識還是構想來看,都可謂滑稽之極。
將“插隊”懷孕者辭退,顯然是將 “家規”淩駕於我國相關法律之上。我國《婦女兒童權益法》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由此看來,用“排隊”安排員工懷孕時間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插隊”辭退職工更不知將“法律“二字”至之何地。
奉勸一句,任何企業要想立足和發展,管人用人都要有溫度,不能簡單化和工具化,更不能違法違規,否則只能成為負面典型。(央視網評論員 雷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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