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管理鬆懈,何來眼皮底下的脫逃

央視網評論員雷歌平

  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10月19日通報稱:10月18日15時55分,大慶市看守所在押人員劉文忠,利用律師會見之機,在冒充律師人員協助下脫逃。此事一經媒體曝光,引起廣泛關注。在人們的認知裏,類似情節多出現在電影裏,可這次卻活生生地出現在現實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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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在老百姓心中是一個既莊嚴又戒備森嚴的地方,由於羈押者多為犯罪嫌疑人,是一個不能出半點差錯的地方。雖然脫逃事件只屬於小概率事件,可一旦發生,就會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給民眾帶來心理恐慌或者人身威脅。而在嫌犯脫逃之後,諸多地方的公安機關調動大量警力開展追逃工作,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也會對公安機關其他方面工作造成影響與妨礙。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相信劉文忠及其同夥在公安部門的追擊下遲早會到案伏法。

  同樣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此次脫逃事件有預謀,裏應外合,“戲碼”很足,但劉文忠為何能在與冒充律師的人會見後從看守所脫逃?這有待案件破獲後揭開真相,但無論如何都掩蓋不了大慶市看守所警惕性不高,管理存在問題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五條賦予了人犯會見的權利,但是也明確規定,“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大慶市看守所如果嚴格按照會見程序辦事,現場有人全程監視劉文忠及其同夥,監控室裏有人認真負責地值守看監控,會後有人將劉文忠帶離的話,想必劉文忠即使預謀得再細緻也插翅難飛。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還規定,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律師會見在押人員時需持“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此外,看守所相關人員還要查驗持證人與證件是否一致。最後在實時監控下,律師把“提票”信息給到值班民警,值班民警才會把犯罪嫌疑人從關押的地方帶到會見室。顯然,上述規範流程在此次案件中都失效了。看守所人員對假律師的證件沒有認真核查,或者讓其利用假證件矇混過關。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在網絡流傳的早期協查通報中,大慶市看守所一度以為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某是劉文忠的同夥,此細節最終被證明是誤判。這也從側面證明了看守所因為核查不嚴而被犯罪分子蒙蔽。

  不久前,遼寧淩源第三監獄發生兩罪犯越獄事件,相關責任人已被追責。這次劉文忠脫逃事件再次敲響了警鐘。希望監管嫌犯的看守所、監獄或類似場所能從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儘快補足“細節化管理”上的短板。一方面整頓紀律,通過加強學習,提高警員的警惕意識、紀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形成良好的作風;更重要的是加強規範化管理,通過制度建設實現規範管理,用制度規範警員,用制度管理在押人員,避免人為管理的隨意性,防止此類事件再次上演。(央視網評論員 雷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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