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副所長抓老師”:癥結在於對手中權力沒有敬畏

央視網評論員方正

  18日,一則題為“罰站學生幾分鐘教師被關7小時”的新聞在網上引發熱議。據媒體報道,日前,湖南株洲育紅小學的何姓女教師,因罰站遲到的學生,並涉嫌打了其中一名女孩耳光,就被這名女孩的父親,即株洲淥口鎮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長驅警車帶走,關入審訊室長達7小時。

何老師在學校工作群的留言

  據這位何老師所言,“一進派出所就被直接關押在審訊室,一呆就是七個小時,全程被人監視!限制人身自由!沒給過一口水,一粒飯……”這番遭遇讓她滿腦子都是審訊室裏的情景,甚至“噩夢連連”。而針對女孩所述被“何老師打了一個耳光”的説法,何老師説“可能有動作手勢示意她站在講臺上面,不小心摸到她的臉,但是絕對沒有故意打她耳光”。目前,當地紀委已介入此事,涉事副所長已經被停職,正接受調查,當地教育局和公安局也已成立調查小組,著手調查此事。

株洲縣公安局就此事發佈的警情通報

  因為女兒被罰站就開警車帶走並關押老師,這位副所長將權力用得太任性了。誠然,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有明確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何老師不應該罰學生站,更不能動手傷害學生。遇到這種情況,家長愛女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應該與學校溝通,看罰站等行為是否對學生造成了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並視傷害程度由校方或教育主管部門對老師進行處罰,或申請警方介入。即便需要警方介入,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應當回避的。而這位副所長一不問青紅皂白,二不遵守法律規定,竟擅自動用警力將老師抓走,這不僅是對教師權利的侵犯,也是知法犯法、濫用權力的表現。

  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有權不可任性。副所長因為孩子被罰站而抓老師一事之所以引起群情激憤,根本上就在於他對手中的權力沒有敬畏。目無法紀、心無底線,行使起權力來就容易無所顧忌、肆意妄為,以至觸犯法紀。隨著當地有關部門調查的深入,相信將會給當事雙方一個公正的結果,違法亂紀者也必將付出代價。

  淥口鎮派出所副所長任性抓老師一事再次敲響警鐘,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不能只是説説而已。(央視網評論員 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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