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神經病”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傷害

央視網評論員雷歌平

診斷

一個好好的大學生突然被送進了精神病醫院,一待就是134天,期間遭到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折磨,最終在護士站撥通電話自救……這些在電影裏都很少出現的情節卻活生生地出現在了河南洛陽。

2014年9月,劉某以社會學生的身份考入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英語教學專業。2015年,劉某多次以“受不了宿捨得甲醛味道”申請更換宿舍。同年7月,劉某家人接到學校電話,質疑劉某“有精神疾病”,聯絡其母親過來看護。就這樣,劉某在其母親和學校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被120救護車送進了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劉某究竟有沒有病?根據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入院記錄顯示,除了“性格孤僻”,其他一切正常。劉某做了一系列努力後,在“不給開證明就出不了院、畢不了業”説法的“威懾”下,在醫院呆了134天。出院後,劉某起訴了學校和衛生中心。2017年9月,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宣判學校無責,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某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劉某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10月10日,二審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進行。

姑且不討論學校在此次事件中的角色,就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本身而言,應該知道不得強制收治病人的原則。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伴有“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而在劉某身上並沒有出現上述情形,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強制收治行為顯然屬於違規違法。

近年來,我國各地均出現過“被精神病”的案件,即使在2013年《精神衛生法》出臺後仍有發生,比如2016年咸陽市曾發生母子間存在財産糾紛後,兒子將母親強送精神病院事件,而精神病院積極收治。此次,根據洛陽市洛龍區法院的判決,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顯然“違法收治”的成本相對較低。如果對此類現象不能予以嚴懲,公民人身權利將難以得到保證,公民“被精神病”的風險也越高,令人産生不安全感。

《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而根據劉某自述,他不但被限制人身自由,還被灌藥、電擊治療甚至毆打。不誇張地説,這類做法不僅是對肉體的折磨,更是精神的摧殘。即使正常人經歷了這些所謂的治療,也可能真的會導致精神崩潰而變成病人。與此同時,民眾還産生了諸多合理的疑問:“治療舉措”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了嗎?是否涉嫌故意傷害?衛生中心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據是什麼?是替“患者”著想還是想創收?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當下,人人都應樹立法治思維和提高依法辦事意識。此外,有關部門應完善立法和精神病鑒定程序,提高相關違法成本,才沒人會“被精神病”。(央視網評論員 雷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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