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領巾上印廣告是“無知者無畏”

央視網評論員張雷

關高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向小學生們發放的紅領巾上,竟然印有“菏澤萬達廣場”廣告,除此之外發放的學生帽上也印有該廣告。菏澤市開發區教育局回應稱,這是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發放的,學校發現後很快全部收回。

不管是無知所為,還是別有用心。在紅領巾上印廣告可以毫不客氣地説是對紅領巾所代表的革命意義和政治尊嚴的褻瀆。紅領巾是國旗的一角,是用無數革命先烈鮮血染成的。紅領巾是少先隊員的標誌,代表著榮譽、信念和責任。《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明確寫明,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及其圖案不得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

然而近年來,一些企業和個人似乎不知道紅領巾上是否可以印文字或圖形,甚至不知道哪些場合能戴紅領巾,哪些場合不能戴紅領巾;哪些人能戴紅領巾,哪些人不能戴紅領巾,甚至在商業利益的促使下,曾出現過餐廳服務員戴紅領巾搞促銷,蒼井空戴紅領巾搞公益的荒謬事件。山東省菏澤市開發區丹陽路小學的這種行為,屬於嚴重違規,有關部門應該嚴肅問責。

出現這些亂象和近年有關紅領巾法規宣傳、普及、教育弱化有很大關係。各地在不斷加大對《國旗法》教育宣傳、普及的同時,對紅領巾佩戴法規宣傳、普及、教育顯然不足。這就要求各地在宣傳普及《國旗法》的同時,也要把紅領巾的相關法規一併“打包”普及,力爭做到家喻戶曉。只有這樣,民眾和商家才會依法依規辦事,杜絕紅領巾使用亂象再次出現。當然,紅領巾不是一定就要與公益活動甚至商業活動“絕緣”,如果個人或者企業希望借助紅領巾進行公益宣傳,主管部門也應該盡到諮詢,審批和監管義務,讓公益事業和愛國主義實現“有機結合”。

總之,別讓紅領巾再次成為商業活動的陪襯了,也別讓無知者繼續無畏下去了。(央視網評論員 張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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