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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的實現是在法庭,而權利義務的實現卻在執行。
過去,社會對法院工作的關注點更多的是在案件審理是否公開公正,而現在對執行的關注幾乎提到與案件裁判公正性相同的高度。
執行問題何以引起全社會如此普遍的關注?西方有一句法律諺語,“執行乃是法律的終局及果實”,意思是執行是權利實現的最後一道關鍵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教授認為“執行是實現法治的最後一公里”,他説,“法院在進行糾紛處理的過程中,把紙面上的法律跟具體的案件結合起來,做出了一個生效的判決,這恐怕還不算是法治,法治的最後一公里在什麼地方?法治的最後一公里就是判決書中間所作出的裁斷,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確確實實地得到實現了,那法治才算是實現了。”
問題就在於法院執行這個環節。客觀方面有“執行不能”和“執行難”的區分。所謂“執行不能”簡單説就是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産,無車無房無存款。所謂的“執行難”是説可以執行但難以執行,比如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産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的財産難動等等。當然也有主觀方面的問題,如法院內部的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
“執行難”的不利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案件沒有及時執行到位,給當事人造成了非常大的損失,如資金沒有執行到位造成企業生産經營困難甚至破産,或者當事人生病無錢治療甚至生活難以維持等;更重要的是,這極大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為了解決“執行難”這個難題,全國各級法院以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人民群眾的殷殷期盼為職責所在,採取多種措施,攻堅克難,取得了實實在在的階段性成效,“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戰役進入了如火如荼的加速攻堅階段。
如何解決“執行難”這個難題?從根本上講,“執行難”是個社會問題,要解決社會問題最終還是要靠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一是要責任主體即法院及相關部門對內建立一支更加高效的專業化隊伍,建好各部門聯動的機制,對外借力借勢借科技,主動作為;二是外部環境上,通過立法等手段提高不履行義務的違法成本,構建更加完善的徵信體系,進一步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的生存環境。
從細處講,推動形成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將解決執行難納入法治建設重點工作,形成解決執行難工作合力;破解查人找物難題,法院與公安、工商、銀行等部門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存款、房屋、車輛、證券等主要財産形式“一網打盡”;破解財産變現難題,確立以網絡拍賣為原則、委託拍賣為例外的司法拍賣新模式;建立健全統一管理、統一指揮、上下一體、內外聯動的執行指揮體系,四級法院統一辦案平臺全面上線,規範執行權的“制度鐵籠”和“數據鐵籠”,解決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問題;實施聯合信用懲戒,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進一步構建信用懲戒網絡;加大拒執懲處力度等等。
不積跬步,無以致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
正如社會的進步是一個過程,解決執行難也是一個過程。按照最高法院在2016年全國“兩會”上作出的承諾,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
長路雖長,我們卻已走了一大半。我們堅信,全社會攜手共同努力,必將解決“執行難”,創建更好的誠信社會,實現法治的最後一公里!(作者:陳星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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