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帶貨”不能淪為網購“帶禍”

特約評論員李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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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主播在直播銷售不粘鍋時當場“翻車”,實力上演了一起“不,粘鍋”,引發網友熱議。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日前發佈《總局關於加強“雙11”期間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雙11”期間網絡視聽電子商務直播節目和廣告節目管理。

  “雙11”就要來到,相比傳統的促銷渠道,“網紅帶貨”成為了今年新興的一個網絡促銷方式。那邊廂,消費者經常聽到“小神器”、“超好用”、“快買它”;這邊廂,卻又不斷曝出帶貨“翻車”和質量投訴。看起來,網紅“帶貨”似乎正朝著“帶禍”的方向狂奔,確已成為一個亟待規範治理的問題。

  不可否認,隨著直播風口和網絡“造星”的驅動,一些網紅的確給網友們帶來不少質優價廉、新奇好用、誠意滿滿的商品。然而更多時候,依賴“限時促銷”、“消費衝動”、“信任背書”等等而建立起的“帶貨模式”,卻值得每一位消費者理性審視和考量。

  從此前曝光的一些案例來看,某些網紅的“帶貨”商品存在質量有瑕疵、功能誇大、假冒偽劣、過度包裝等問題,已經不算新鮮事。更有甚者,消費者購買“帶貨”産品後,頓感遭遇維權“真空”,投訴無門之下,竟發現相關産品的公司都已跑路。一系列“帶禍”翻車現場,不僅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權益,也對市場秩序和網絡生態造成不小危害。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促銷同樣應有誠實守信、公正透明的底線。當“帶貨”變為“帶禍”,涉事公司、網紅和直播平臺不能幻想擁有“免責牌”,而應主動對照自身,承擔起應當承擔的責任。對此,法律和監管已經在路上了。

  根據我國《廣告法》、《電商法》等法律規定,網紅需要為所推薦、銷售的商品質量負責。不得做虛假宣傳、誇大産品效能,更不能賣假貨欺騙消費者。同時,網絡平臺也應該承擔監管責任。就在上個月,最高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共同宣佈,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國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併發布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對網紅帶貨違法行動進行重拳出擊。

  有報告顯示,2018年加入某網直播的主播人數同比增長180%,直播平臺“帶貨”超千億元,同比增速近400%。毫無疑問,當前我國網絡促銷和直播“帶貨”市場廣闊,動能充足。越是這樣的現實,越要求我們要主動出擊,跟上發展新趨勢。法治和監管“兩條腿”走路,消費者放心“買買買”,網絡平臺和“網紅帶貨”和才能走得更遠。(特約評論員 李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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