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有標準 以正壓邪有底氣

特約評論員卞離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要求在司法解釋中大力弘揚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道德要求,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雖然我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明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特別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然而,看似無懈可擊的法律條文,卻帶來司法實踐中的迷惑與拘謹。

根據刑法,所謂防衛過當,就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究竟何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能由辦案人員主觀判斷。以于歡案為例,對方十余人集體逼債,採用非法拘禁、侮辱人格的做法,于歡持水果刀反擊,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在辦案者看來,以人員死傷的結果論,此案不可謂不嚴重;如果僅考慮傷害對等,對方採取不當手段逼債,導致對方重大傷亡,似乎是明顯超過了限度。所以,一審于歡被以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二審也被判5年。

但是,輿論卻幾乎一邊倒地支持憤怒反擊的于歡。畢竟,面對不法侵害,在極端的憤怒之下,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冷靜、理性,並且能夠嚴格恪守反擊的限度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防衛限度,防衛限度的底線到底在哪?在特定的場合下又如何做出準確判斷和把握?有研究者“從全國各級法院公示的正當防衛的案件中調取了 226 份判決書”,“其中絕大部分被判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認定正當防衛的僅為 6%”。這份統計的結果,的確不容樂觀。本來法律是支持公民自救、抗擊犯罪的,但現實卻是防衛者“動輒得咎”,正義難以彰顯,不利於見義勇為社會風氣的形成。

法律不是裝飾的花瓶,而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利器。民眾的呼聲、正義的要求,是法律修繕的強大動力。近年來,從國家立法到地方立法,見義勇為制度不斷完善,特別是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見義勇為解除了後顧之憂。從於歡案到“昆山反殺案”,正當防衛受到公眾輿論前所未有的關注,也為最高法司法解釋的即將“啟動”準備了民意推動的土壤。

全面激活正當防衛制度,既是公民的勝利、社會的勝利,更是法治的勝利。是以,醞釀中的司法解釋,值得我們期待。(特約評論員 卞離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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