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孩遭搶劫傷害不立案”,未成年不應是惡行的擋箭牌

特約評論員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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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來自湖北孝感的鄧女士在社交媒體發佈長文,反映今年3月她上初中的女兒在放學途中,遭人持刀暴力劫持兩個小時,其間遭強姦威脅,被脫光衣服,身體多處被割傷。事發後,當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滿14歲為由,對此事不予立案,基於同樣的理由,加害者也不必負刑事責任。

  眾所週知,持刀搶劫、故意傷害等行為嚴重危害他人人身權利,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可能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儘管鄧女士“強烈希望法律能對加害者給予適當處罰”,但《刑法》也明確規定,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既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甚至不用擔心被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滿十四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現實中,對於一些無法無天的“小惡魔”來説,即便做了“傷天害理”的事情,也不外乎讓家長賠點錢,至於所謂的“嚴加管教”,具體有哪些要求還不明了,誰又能保證“絕不重犯”?

  從立法的初衷看,之所以要劃定一個年齡上的“免責特區”,是考慮到不滿十四週歲的人,從生理和心理上缺乏認識和控制的基本能力,故而不能對自己行為承擔刑事和行政上的責任。事實上,除了規定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外,我國法律還明確規定,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僅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等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是,這種立法上的“寬容”,也潛藏著危害社會的極大隱憂。如今,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發育水平,早已超過了1977年立法時的“普遍水準”。翻看上述報道,搶劫鄧女士女兒的男孩黃某,雖然是2004年9月生,還不滿十四週歲,但搶劫時機的選擇、傷害他人的兇狠程度,絲毫看不出認識和控制能力的“不足”。之前,甘肅省金昌市警方破獲一起強姦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某小學六年級的學生,作案達30多起。如果這樣極具社會危害性的惡行,因為年齡“佔盡便宜”“肆無忌憚”,不必受到刑罰和行政處罰,付出與之相應的違法成本,就無異於對惡人的縱容、對無辜者的拋棄。

  展望全球,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場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改革風起雲涌。美國、法國、日本、英國、墨西哥等國家紛紛採取立法措施,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作出適當調整。法國刑法改革委員會經過調研後認為,12歲這個年齡是“最合適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在美國,科羅拉多等州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2歲,堪薩斯等兩個州劃定為10歲。根據英國法律,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也是10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對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持續抬頭,立法者應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儘快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定,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別讓未成年變成了罪惡的擋箭牌。(特約評論員 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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