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一是大力推進執行信息公開,以公開促誠信。《意見》要求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推動司法機關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司法判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信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流程公開的若干意見》,並在官方網站上開通了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臺、執行案件流程信息公開平臺和執行裁判文書公開平臺。通過四大公開平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可查詢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失信情形、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執行裁判文書等信息。還通過法院政務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新聞發佈會,《執行工作白皮書》等多種方式公開執行信息。截至2016年6月28日,執行信息公開平臺累計公佈被執行人信息3645.9萬餘條,涉及2662.72萬餘件案件;全國法院上網公佈289.55萬篇執行裁判文書,已累計向社會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442.6萬例。執行信息的公開,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暗箱操作,讓執行權在陽光下運行,最大限度減少執行腐敗,提高司法公信,以公信促誠信。另一方面公開本身能形成社會導向和輿論,促使被執行人誠實守信,依法履行判決。
二是加大信用懲戒力度,以懲戒促誠信。《意見》要求健全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産、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徵信機構採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同時要求建立失信主體的“黑名單”制度。
這方面工作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已經有了很好的經驗。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率先建立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信用懲戒制度,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軟臥、高鐵和其他動車一等以上座位及飛機,限制辦理貸款和發放信用卡,限制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限制其通過網絡高消費。有效改變了信用懲戒機制缺失,失信者受不到應有懲戒,守信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失信收益高於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現象。有效改變了債務人一邊欠債不還,一邊向銀行貸款、註冊新企業、購地買房住豪宅,出境旅遊,奢侈消費的現象。
截至2016年6月28日,已累計限制436.51萬人次購買飛機票,限制129.71萬人次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其他動車組一等座以上車票;截至2016年6月23日,通過與互聯網企業合作,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互聯網平臺購買機票、租車、貸款等超過37.34萬人次。有失信被執行人欠債130萬還到南極旅遊而被困南極,成為社會軼事,影響甚廣;也有失信被執行人因為孩子考上公務員,怕影響孩子工作而主動還錢;還有外國的失信被執行人被限制出境而無法回國,不得不主動履行義務。一個個鮮活的案例有力擴大了社會影響,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信用懲戒已經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果,成為人民法院的響亮名片。據統計,10%以上的失信被執行人懾于聯合信用懲戒的威力而自動履行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改委等44家單位又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推出了八大類55項懲戒措施,涉及30多個重點領域,更是將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為社會誠信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