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寧”。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維繫社會正常秩序的基本準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依法懲戒機制。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法[2016]33號,以下簡稱《意見》),這是貫徹黨中央推進社會誠信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為褒揚和激勵誠信、約束和懲戒失信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意見》將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行為,特別是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失信行為,作為約束和懲戒失信行為的重點領域,要求加大聯合懲戒力度。這為人民法院加強執行工作,懲戒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維護司法權威,推進司法誠信和社會誠信建設指明了方向。
社會誠信建設離不開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的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各制度之間是一個有機整體,相輔相成、密不可分、互為支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離不開社會誠信,社會誠信建設亦離不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執行工作具有強制性,由國家力量作為後盾和最終保障,一方面有矯正和救濟功能,能夠矯正不講誠信的行為,救濟因失信行為造成的損害,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強制力保障;另一方面作為司法行為,具有評價和指引功能,能夠引導社會價值,凝聚共識,進而為社會誠信建設培育價值觀基礎。具體來説,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對社會誠信建設的積極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制度支撐。社會誠信建設從微觀意義上看是個人誠信、行為誠信建設,從宏觀上看是誠信制度、誠信文化建設,其不僅需要教育引導、輿論宣傳、文化熏陶,更需要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保障,需要包括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在內的各項制度支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關乎行為能否受到約束,生效判決能否得到遵守,國家法律能否得到尊重。執行工作做得好,合同得以履行,諾言得到遵守,失信行為受到制裁,社會誠信得以弘揚;執行工作做得不好,失信受不到懲戒,守信得不到激勵,勢必導致投機盛行,誠信缺失,社會誠信建設失去制度支撐。
二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夠引導和培育社會誠信。司法對社會有規範、指導、評價、引領作用。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通過依法懲戒“老賴”能夠鼓勵誠信、懲戒失信,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使符合社會誠信的行為受到保護,違背社會誠信的行為受到制裁,能不斷強化民眾的誠信意識,並將這種意識逐漸內化為民眾的道德素養,淳化社會道德氛圍,在全社會形成新的道德壓力,塑造新的行為模式,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三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社會誠信的最終保障。社會誠信包括政務誠信,商務誠信,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領域的誠信,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各領域誠信的最終保障。這是由司法的性質決定的,司法是現代文明社會糾紛解決的最終方式,具有強制性、權威性、終局性,執行程序又是司法程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其他社會領域的不誠信行為,在道德施壓、合同約束、行政管制失靈的情況下,最終還是要依靠司法來裁決,靠執行程序來保障。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有力推進了社會誠信建設
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推行信息公開,加大聯合懲戒“老賴”力度,打擊拒執犯罪,公佈守信執行案例,這些工作與《意見》的精神高度契合,為社會誠信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